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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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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一、命题特点

  刑诉的出题点也是比较集中的,大致分布在管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普通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其实,刑诉的记忆内容比刑法多,只要记住了,就不难拿分,但一旦记不准确,就会失分,因此可以说是全有全无的状态,没有中间状态。看到一个案例时,先看它的问题设置,明确考查哪方面的知识时再去读案例,所谓带着问题去发现,在题目中找法眼。辨明这是特殊管辖还是普通管辖,以及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是死缓还是立即执行等等细节。在解答刑诉题时,应尽量依照法律规范的原话组织语言,做到谨慎细心、有法有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

  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中主要看

  ⑴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⑵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以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⑶刑事证据规则;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⑸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⑺简易程序的规定;⑻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⑼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主要看

  ⑴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⑵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3)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4)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情况下考的是那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

  二、真题分析

  (一)问答题

  (2009)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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