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问题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附件一——十二。
总后勤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一九八五年移交地方的,当年的服装费由军队一次发给本人,团职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549元,寒区的每人560元;营职以下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171元,寒区的每人270元,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一九八六年以后移交地方的,从移交的下个月起按安置地区军队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标准为团职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寒区、温区、热区的划分,见附件之四)。
四、交通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15元。用车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80公里)以内用车的,每车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的,吉普车每车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车公里收费0。25元。
五、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总后勤部(79)号财字第1663号和总后财务部(79)号工字第713号文件规定,按安置地区的规定标准执行。
六、肉食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
七、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执行。
八、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204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发给2元。
九、房租、水电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8元,按当地居民标准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十、住医院期间的伙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