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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