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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

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qun.com 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本案代理人签订假合同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

  2002年8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兴隆镇营销服务部,并聘任于力为该营销服务部经理。于力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与石刚相识。石刚是巴彦县兴隆镇居民,个体业者,通过多年经商积聚了一定经济实力。于力遂向石刚推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太平盛世长虹两全(分红型)保险”。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该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投保人应在哈尔滨分公司办理保险业务,需将保险费交到银行指定的帐户,经哈尔滨分公司审核后统一开具收据和出具保单。于力骗说该保险的利息是年投资额的2%,按人民币1,964元为1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到60岁、70岁、80岁时,每份分别返还生日祝贺金2,000元、5,000元、8,000元,石刚信以为真。 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期间,于力在石刚住处及其经营场所先后收取石刚人民币叁佰叁拾万伍千肆佰壹拾贰元(3,305,412.00元),并先后向石刚出具了其伪造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5份,加盖了其私自刻制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现金收讫章”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2张、黑龙江省非营业性统一收费票据3张以及手写便条式收据1张。2004年秋季,石刚得知于力曾以哈尔滨分公司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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