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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佳木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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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本科招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组织开展艺术类专业课校考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及宣传工作;

7.组织实施本科生远程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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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佳木斯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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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通过验收。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3、实际高考成绩相同分数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含平行志愿的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江苏省先等级后照顾政策);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志愿清” 、“专业清”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为专业课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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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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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08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佳木斯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学校全称:佳木斯大学

2、学校代码:10222

3、办学类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6、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凡专业课使用统考成绩的,在文化课和专业课均达到省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凡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在文化课达到省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在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专业安排原则: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与其所报专业相近且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7)各省的各种照顾政策(加分)我校均承认,但在专业安排时不考虑照顾分数。

(8)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非零起点俄语专业只招俄语考生,旅游管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报考英语、俄语专业均须参加口语、听力测试。

(9)若段上生源不足,可考虑降分段投档。

(10)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但必须由我校征求考生意愿;若仍完不成计划,则将计划调走。

(11)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12)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13)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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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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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1、学校全称:佳木斯大学
2、校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3、办学类型: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专业课均达到省、学校划定的合格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专业课均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专业安排原则:专业清原则分配专业,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与其所报专业相近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7)各省的各种照顾政策(加分)我校均承认,但在专业安排时不考虑照顾分数。  
    (8)外语语种要求:英语、英语(S)、俄语(零起点)、日语、朝鲜语只招收英语考生,非零起点俄语专业只招俄语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9)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10)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11)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6、学费标准: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7、招生计划:2009年全国31个省市招生5900人,详细计划见招生计划表。
8、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
9、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   8618158
    (2)招生办网址:http://zs.jmsu.cn
    (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4)邮编:15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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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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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1、学校全称:佳木斯大学
2、校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3、办学类型: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专业课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专业安排原则:专业清原则分配专业,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 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与其所报专业相近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7)各省的各种照顾政策(加分)我校均承认,但在专业安排时不考虑照顾分数。
(8)外语语种要求:英语、英语(S)只招英语考生,俄语(零起点)招收英语、俄语考生,日语招收英语、日语考生,非零起点俄语专业只招俄语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9)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10)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11)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6、学费标准: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7、招生计划:2010年全国31个省市招生5850人,详细计划见招生计划表。
8、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
9、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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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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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进入最后验收阶段。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大类专业基础教育阶段结束前,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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