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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分享三篇)

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

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

⬮ 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采购乙方石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景新大厦

  1.2工程地点:四十米大街

  1.3承包范围:景新大厦外墙石材供应、加工、运输及安装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干挂

  1.5工期:20年4月11日起,共120个工作日

  1.6价格:

  注:1.以上总价格为暂定价,以竣工后实际铺贴平米决算总造价为准。

  2、石材加工包括磨边、修角,安装包括开挖电梯按钮孔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的确认,石材施工堆放场地,确定面积;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用电用水设备,说明注意事项。

  2.2如果必要指派专人为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甲方应免费提供水、电等配合。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有关施工的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专人为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得违背甲方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技术要求

  4.1甲方保证施工前,会同乙方对现场的结构检查,无明显的缺陷。

  (乙方可派人协助认可电梯门口结构完整,以保证工程质量。

  )

  4.2乙方提供的石材不得有色差,有严重色差的撤场调换。

  4.3施工前,不得发现石材表面有破裂现象或者其他痕纹。

  4.4施工时挂石材全部采用干挂施工,并且做好样板,决定样板后按样板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施工时,发现石材有色差、痕迹、裂纹等质量问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石材等因素,全部由乙方负责。

  5.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产品的保护和看管工作。

  5.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符合验收标准情况下,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手续,,验收时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签定合同后三天之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额/作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50%时,甲方在七天内首付合同总额的40%,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支付到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满一年后付清。

  第七条:安全生产

  乙方施工时必须切实注意安全,应遵守有关的安全条例,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处理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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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代理词范文

借款合同代理词范文

◆ 借款合同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 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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