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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或做出某种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可能具有随机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某种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不确定性都是风险。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对于微观经济主体来说,只有可能影响到其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才是风险。换句话说,特定的不确定事件并非对所有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是风险,只有可能带来盈利或者损失的不确定性才是风险。
保险的一般定义可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现在各国学者大都从经济与法律两个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
1、从经济角度看。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保险是指人们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将具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建立起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安排。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从需求角度看,整个社会存在着各种形态的风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将其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损失补偿或资金给付,保证经济生活的稳定;从供给角度看,保险人通过概率论、大数法则的科学手段可以在全社会范围集中和分散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实际上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3)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财务安排。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全体投保者缴纳保险费,共同出资组成保险基金。当某一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对其进行补偿。因此受损失人实际获得的是全体投保人共同的经济支持。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此建立起来的风险保障机制。
(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英国的马歇尔斯是这样定义保险的:保险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数额,对于对方所受损失和发生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2)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权利是在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保险金,权利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3)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是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可测算的且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控制风险事故发生的纯粹风险。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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