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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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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的单位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等。《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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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相关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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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相关合同制度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一、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自己完成、独立性

  2.承揽人的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通知和保密、接受检查和保管成果、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的义务:提供材料和协助完成、支付报酬、依法赔偿损失、验收工作成果

  4.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二、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

  1.法律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2.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1)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孽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孽 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不及:不涉及到)

  举个例子: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电视机有问题,电视机和遥控器都可以退货;如果遥控器有问题,就不把电视机也退货了。

  三、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

  1.特征: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达协议)

  五、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六、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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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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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区分招标与投标。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心来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2Z2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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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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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是(  ),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依法进行设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

  A.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B.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C.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D.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E.编制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包括: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职责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压缩(  )工期。

  A.定额

  B.标准

  C.合同

  D.法定

  4.机械设备等单位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有(  )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A.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B.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D.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等。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  )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A.平行检验

  B.监督检验

  C.型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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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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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范围和程序、发布主体和编号规则、复审周期以及修订条件。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复审周期和修订程序。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制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的种类。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关系,国家对制定企业标准的宗旨。标准、规范、规程概念的统称及内涵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  ) 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B.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A.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B.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D.工程项目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E.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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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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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信用(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与单务合同(如赠与)

  (3)有偿合同(如买卖)与无偿合同(如赠与、借用)

  (4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和实践合同(如民间借款、定金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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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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