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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政策改革,注册建造师含金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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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留学群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的“二级建造师政策改革,注册建造师含金量如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住建部颁发的《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86号)引发关注,主要是对取消企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的建议众说纷纭。

  在“意见稿”发布前,一些议论已有一段时间。有人认为,此举“弱化”建造师作用甚至是“砸饭碗”,果真会如此吗?

  建造师在资质中作用

  按目前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要保级或升级,应配备一定数量建造师注册人员等,若不达标就意味着不能保级或升级。

  在承建工程时,不同施工面积、工程投资额,要与相应企业资质挂钩。因此,不管企业大小,都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建造师等才能揽活。建造师可谓至关重要。

  现行办法中弊端

  因此,出现企业偏重建造师个人资质、证书,而不注重其实际能力。

  尤其中小企业,投标时需要有这样的人员,但实际中一线工作大多没证书,于是出现证件买卖与借用挂靠现象。

  高额挂靠费也使得许多人来考建造师。挂靠之风一度猖獗,甚至演变成有证不执业、执业没有证局面。

  建造师执业个人发展活力与动力均受影响。虽已出台多项法规制止此类现象,但由于企业资质必须要有相应建造师的“硬件”要求,所以无法彻底杜绝。

  重“资质”企业如何改革

  本来企业需要什么人,选用哪些人、多少人,不应成为政府对企业资质管理的“标配”。

  按国外经验看,管理执业人员资格,进行执业资格设置更多地由相关协会承担,较强化个人执业作用。

  取消指标不取消建造师

  “意见稿”的着力点之一在于对企业资质标准范畴重新框定。虽不再把一级建造师等作为企业资质审定“标配”,但并非是建造师的变革。

  对建造师等职业的要求并没有改变,更不存在“弱化”作用甚至是“砸饭碗”一说。建造师考试和执业资格制度,或许会进一步调整,但不会取消。

  建造师作用会减弱吗?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有利于形成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但不必担忧建造师作用“边缘化”。

  从市场法则看,优秀企业对建造师等核心持证人员数量有内在需求,必会把持证人员在企业的构成比率作为市场竞争核心指标。对持证人员来说,证书“含金量”不会降低。

  建筑业缺建造师吗?

  随建筑业转型升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与要求越来越高,以及“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仍有不少挑战。如我国对外工程承包额在国际建筑市场份额不高,缺乏高素质施工管理人员是主因之一。

  去海外更多承接工程,优秀建造师仍有优势。目前此类精英群体还非常缺乏,仍需他们作出贡献。

  执业价值待挖掘

  建造师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棋子”,有其格局和优势。

  即使未来指标“消失”了,在企业中并不会影响其地位。相反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来看...

与二级建造师如何注册相关的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证如何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证书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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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证书重新注册,就是变更注册。详情如下: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附变更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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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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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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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如下: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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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级建造师详细解读

解读注册二级建造师 关于注册二级建造师 注册二级建造师

  一、关于建造师

  1、关于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该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二、行政改革对建造师的影响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是否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产生影响?

  问题由来: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

2020二级建造师如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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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时间已经越来越近,剩余的备考时间已经不是很充裕了,为了更好的应对考试的到来,考生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做好备考规划。下面小编为小伙伴们带来了一份二级建造师的备考技巧,希望能在备考的时候帮到小伙伴们。

  一、掌握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划分了考试的范围和我们需要记忆的知识点的范围,我们需要掌握好考试大纲,根据大纲整理好知识分类,做好知识之间的联系,做一份知识思维导图,方便我们在记忆的时候把知识点关联起来,更加方便记忆,不容易遗忘。

  二、多刷真题

  多做真题,做题的时候把知识点和真题相结合,真题做的多了,我们能更加的熟悉出题老师的出题风格,从真题中可以总结一些必考的知识点。题刷的多了,做题的经验就更加多了,对于题型的把握程度就更高了。考试之前可以做一些模拟正式考试,进行自我测试。刷题中遇到做错的题需要整理起来,找到错的原因,把不熟悉的知识点或者是记错了的知识点,牢牢的掌握住。

  三、掌握学习方法

  没有掌握方法,死记硬背是很难把知识变成自己的,可以根据知识点制作思维导图,进行关键点记忆,可以边记忆边做真题,做完之后看知识点哪里没有掌握,在把知识点进行掌握。学习的时候不要做杂事,把注意力集中,这样能有效的提高学习效率。学习需要劳逸结合的进行,适当的给大脑放个假,一直高压学习很难把知识吃进去。学习的时候可以和同样在备考的小伙伴进行交流,这样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然后在进行补足。

  四、做题技巧

  为了节约考试答题时间,我们可以“先易后难”进行做题,把不会的先标记,等做完会的在回头进行做题,这样能有效的节约答题时间,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自信,在做多选题对于答案不确定时,宁少选不多选,少选有分,多选错了就没分。

  五、树立信心

  在考试前一定要调节好自己的心态,做好准备迎接考试的到来,不要轻言放弃。考试过程中如果感到紧张,做不下去,可以先停止做题,缓解好自己的心态在进行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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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与一级建造师注册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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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与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是否冲突?

  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同一专业,那就只能用一个。如果二级的已经注册,那要么就把二级办理注销,然后注册一级;要么就把一级跟二级的注册在一起,那二级建造会自动注销。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不同专业,那把二级跟一级的注册在一家单位就成了,这种情况,这俩证书就只能在本省内使用了,不能跨省,所以还是建议把二级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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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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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的朋友们在二级建造师注册之前,一定要来看看由哪些相关注册管理细则哦,留学群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陕西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过期如何继续教育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过期

  省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材;可选择委托具备有必要条件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还是要考的和重考差不多先到二级建造师报考处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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