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上诉人栏目,提供与上诉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各国民事诉讼法均把当事人作为上诉人,至于其他诉讼主体能否成为上诉人,不同国家规定有所不同。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对称。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澳大利亚签证:违规非本人所能控制 澳留学生上诉免被取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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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澳洲《星岛日报》报道,这是一宗学生签证被取消上诉得值的个案,关键是能说服移民上诉审裁处,违反签证规定非本人所能控制。

上诉的女学生最先持“573”学生(临居)签证2005年11月抵澳,历年3月获再批另一个“573”签证,至2008年8月底被取消,理由是违反“8202”规定,未有入读登记的课程。

上诉人最初入读一个英专课程,然后读商业文凭课程,她之后转往S校,在2007年完成大学先修班证书四的课程。S校在2007年12月13日通知女生,准备向移民部禀告,女生未有向S校报读课程。移民部在2008年8月向女生发出通知,有意考虑取消学生签证,因为“你自2008年6月5日,未有入读一个注册课程”。七日后,女生到移民局面谈,解释未有报读是因曾尝试与S校适当人士联络,免接触移民部,怕签证会被取消。移民官不予接纳解释,同日决定取消签证。

违反“8202”规定被取消签证,上诉时必须考虑违规是否因非上诉人所能控制的,并且要将个案整体的考虑。

上诉人和丈夫去年11月底视象作供,由普通话传译协助下进行。

上诉人供称,自己曾去找S校的主任,但对方太忙,未暇接见。她当时想转科,因为所读的太深,不适合她。她又向移民代理请教,获悉不能转科或转校,除非S校放人。上诉人声称自己曾经有病(之后还向移民部递交多张医生纸证明),所以出席率很差,故此想去找主任,安排“放人”,转校去也。

移民部档案内的医生纸,有一张是日期2008年8月29日女医生P证明女生的慢性病影响到功课,还有其他急性疾病。

上诉人声称,曾去找学校,发现E书院提供的课程最适合她,该书院愿意取录她2009年第一个学期读学术性英文,然后三个学期读电脑及资讯科技文凭,之后两年到芬达士大学修读两年,取得资讯科技学士学位。

S先生作供,表示是上诉人的男友,两人现已结婚,证实妻子曾试图去见校主任,讨论转科,但对方没有时间见她。由于成绩及出席率差报读必须亲自去找主任,不可能在该校网上注册。

上诉审裁处审裁员在判案时首先认定上诉人违反“8202”规定,自2008年6月起没有报读注册课程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余下来须考虑是上诉人违反签证规定,当时情况是否非她本人所能控制。审裁处接受医生的解说,上诉人的病情影响到学业,特别是“急性”的病疾,最后导致不能在网上办注册,又不能找到主任作出另类安排,这种情况是“非经常发生和非上诉人做成的”。

审裁员认为上诉人的确是学生,未有在E书院注册,是因明白到要先得S校放人,如果获签证,上诉人会入读E书院,加上丈夫的支持,将来的学业定会比前为佳。为上诉人及其丈夫的利益着想,便是上诉人能留在澳洲上学,如果要返回中国,会令两人的家庭生活受影响。故此判搁置移民部决定改为不予取消学生签证。

liuxuequn.com签证小常识: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概括的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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