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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重点: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
1.索赔及其成立条件
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因为非自身原因遭受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行为。
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索赔的程序(“28天”原则)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费用的组成
可以给予承包人索赔的费用,一定同时满足非承包人原因,且有费用损失的条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①人工费。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②设备费。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③材料费。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④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⑤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2)措施项目费用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执行原组价方法;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3)其他项目费
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应的规费与税金。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条款包括工期、费用和利润。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发包人不情愿、必须控制给予承包人索赔。例如,只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超过时差,才能批准工期延长;只有纯属发包人原因,才可能给予利润补偿(对于工程暂停,由于利润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工作没有取消,不予利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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