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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

项目所得减免税 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 中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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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

  项目所得减免税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

  免税、减半征税

  减半征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香港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2014.11.17起)、深港通(2016.12.5起),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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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征收管理的一般规定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方式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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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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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2.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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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账簿管理

  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1.设置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按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

  【注意】

  ①会计制度健全,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

  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①聘请规定的机构、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使用要求

  (1)记账人员工作变动,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记录内载明交换日期和接替人员姓名、签章。

  (2)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

  ①保存:至少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

  ②销毁:保管期满,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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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1.不同点

  (1)对象

  税收保全: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实施条件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金额

  税收保全:当期应纳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当期应纳税款+滞纳金。

  (4)措施

  税收保全: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

  税收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相同点

  (1)由谁批准: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实施的财产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

  2)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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