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2015生物小高考试卷栏目,提供与2015生物小高考试卷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考试2012:2012生物高考模拟试卷5

高考
2012年04月23日 11时52分,《考试2012:2012生物高考模拟试卷5》由留学群liuxuequn.com编辑整理.


与2015生物小高考试卷相关的高考语文

考试网:2012生物高考模拟试卷2

高考
2012年04月23日 11时52分,《考试网:2012生物高考模拟试卷2》由留学群liuxuequn.com编辑整理.


与2015生物小高考试卷相关的高考语文

2016年河南高考试卷(生物)

河南高考生物试题 河南高考生物试卷 河南高考生物真题

  2016年高考已经结束,考生们都挑战自己,挑战人生了。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6年河南高考试卷(生物),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年河南高考生物试题

html>

2016年江苏生物高考试卷及答案

江苏生物高考试题 江苏生物高考试卷 江苏生物高考真题

2015生物高考冲刺注意事项

高考生物 高考生物复习资料 高考生物冲刺复习

  2015生物高考冲刺注意事项


  掌握高考常见题型的解决方法

  北京市的命题特点鲜明,解题存在一定规律性。依据2013、2014年北京高考生物卷可知每道题的考查形式及考点如下:第1、2题一般考查基础知识;第 3、4题重点考查实验分析、文字或图表等信息的获取,其中通常有一题为进化及生态相关知识;第5题一般为基本实验和选修知识的考查;第29题主要是实验分析与探究能力的考查;第30题主要以实验为背景,考查遗传和变异相关知识;第31题通常是以科学实验研究资料为背景,考查信息获取能力和实验分析能力。

  可以归类练习北京市的高考题和模拟题,例如学会第29题实验探究与分析题的一般分析流程,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实验结果分析等。

  从错题出发进行查缺补漏

  针对性的学习永远比盲目的刷题要有效率。生物考察的知识点很有限,将自己错过的习题重新做一遍,将知识点弄懂弄透。另外寻找归类的习题册,针对自己的错误题目,寻找相关题目强化练习。

  重新梳理一遍核心概念、核心过程,掌握专业术语

  以考纲出发,结合课本,对每一个核心的概念和过程进行深入理解,必要时可以自己默写一遍,然后对比辅导资料,那些自己不熟练的或者遗漏的,就一定是自己薄弱的。

  注重答题规范

  重视答案书写的规范性,提高精确表达能力,减少由于表达不清、要点不突出或规范性不够而造成的丢分。考试中的答题规范和语言表达能力来自于平时的规范训练。我们不能单纯依赖评分标准的宽泛或严格来靠阅卷老师施舍分数,而是保证做到会则必得分。

  以上由留学群高考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更多高考文综复习资料大全尽在本网站,希望对您的高考文综复习有所帮助。

  推荐阅读:

  2015高考文科试卷及答案 

  2015高考文综押题卷及答案


2015生物教师述职报告

生物教师述职报告 年终述职报告 教师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在报告了成绩,讲述了过程,总结了心得后,不要忘记了定下下一阶段计划和目标,以下是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5生物教师述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更多资讯尽在教师述职报告栏目!

  2015生物教师述职报告(一)

  为了使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立足现在,放眼未来,为使今后的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现对自己教学工作作出总结,希望能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总结检验教训,继往开来,以促进教训工作更上一层楼。

  在教学的过程中,如何在轻松的气氛中让学生学好知识是我一直的探求方向。学生是主体。因此,在教学之前,认真细致地研究教材,研究学生掌握知识的方法。通过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不断探索,尝试各种教学的方法,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为生物课单单做好这些还远远不够,要让生命活动的过程留在学生的记忆中。提高学生学习生物的兴趣和提高课堂的时间效率是关键。

  首先,我常常利用网络资源、各类相关专业的书报杂志了解现代生物科学的动向,搜集一些新的生物学成果介绍给学生,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开拓自己的教学视野和思维。我在教学中,同时也鼓励学生收集身边有关生物的问题,在课堂上开辟一片互相交流、互相讨论关注问题的天地。通过这样的资料互动形式把课堂教学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体现生物学科的社会性一面。

  其次,教育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认识活动总是和情感紧密联系的,是在情感的推动下进行的。丰富多彩的生物课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既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求知兴趣,也增强他们学习生物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课外科技活动把生物课堂延伸到课外,为他们发展自己的爱好和特长提供了机会,通过发现、探索和解决一些生物学问题,了解生物科学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中的使用,更有助于学生的兴趣、爱好升华为理想和志向,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培养生物科学的后备人才。

  再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还告诉我们:具体的东西比抽象的东西容易被感知,人获得知识是通过各种感觉器官来感知的,使用的感官越多收获也越大。因此,课堂上,我习惯通过媒体影片、实物观察、实验操作、挂图演示、实地参观、事例说明、角色扮演等手段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处理后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学得更轻松也让学生能够更多的参与到课堂之中得到更多的操作技巧。同时,课堂上我重视德育的渗透工作,让学生在学习生物知识的同时,陶冶他们爱自然、爱科学、爱祖国、爱劳动的思想情操,树立关心生态环境等的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培养。

  通过两年的努力,我根据生物学科的特点,迎合学生好奇心强的特性,大胆地进行课堂改革。把课堂与生活拉近,以形式多样的探究活动为主,让生物课的范围扩大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教学上基本创建了一个师生同乐,以生为本的课堂氛围,学生们都喜欢我的课,所教班级的生物考试成绩均能保持前列。同时,教学过程中,我善于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和同行进行交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奖。我积极地担任学校的生物公开课任务,积极参与市区交流活动、培训课程,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

  最后,工作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不足是,学生的知识结构还不是很完整,学生的知识系统还存在很多真空的部分。尤其是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方面作的不够,使他们学得不轻松,进步也较慢,兴趣和求知欲有待于增加。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物权保护案例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考点 司法考试四卷题型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物权保护案例,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2015司考案例分析: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担保物权案例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考点 司法考试四卷题型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担保物权案例,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