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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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6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2016年,士兵分为两批退出现役。其中,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9月1日;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12月1日;转业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及相关问题,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另行通知。各区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7年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