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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父母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近日,记者在怀柔区法院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件:父亲状告两个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可是,两个女儿的观点是,父母创造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弟弟了,应由弟弟赡养。由于他们结婚后已经离开父母自立门户,按照农村的通常做法,是不应该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的。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父亲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崔老汉与二被告崔侠、崔平的母亲翟某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经怀柔区法院调解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崔老汉与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3个孩子,即长女崔侠,二女崔平,三子崔浩。目前,崔老汉月收入1000多元,其来源分别是军人优抚金724元、老年中央补助金350元。
最近,崔老汉以两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崔老汉明确表示不向儿子崔浩主张赡养费,只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对于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待新农合报销后由两个女儿各自负担三分之一。
崔侠辩称,她没有正式工作,每月收入仅200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崔平辩称,其系怀柔区中学教师,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她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今年2月份与8月份工资扣除综合补税后为3300元。崔老汉对此表示认可。
崔老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等,并以此证明其租赁房屋的实际支出及崔侠、崔平未尽到赡养义务等事实。
经质证,崔侠、崔平认可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法官不能进行调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怀柔区法院曾于2014年判决崔侠和崔平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崔侠和崔平按照判决内容给付了崔老汉相应的赡养费。
不过,崔老汉认为,自己现在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政府补贴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可是,两个女儿从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后,他们才按月给付赡养费,而给付的方式每次都是通过法院执行来完成。
崔老汉说,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两个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
崔侠不同意崔老汉的说法,表示按照农村习俗,父母把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儿子就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且现在已经离婚,又身患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
崔平亦不同意崔老汉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承担繁重的房贷及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压力很大。由于其已履行应负的赡养义务,平时也负担崔老汉的医疗费和过节费,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二被告应当对崔老汉履行赡养义务,但对崔老汉要求二被告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崔平同意将其每月支付的赡养费增加至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