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赡养义务栏目,提供与赡养义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借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父母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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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父母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近日,记者在怀柔区法院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件:父亲状告两个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可是,两个女儿的观点是,父母创造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弟弟了,应由弟弟赡养。由于他们结婚后已经离开父母自立门户,按照农村的通常做法,是不应该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的。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父亲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崔老汉与二被告崔侠、崔平的母亲翟某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经怀柔区法院调解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崔老汉与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3个孩子,即长女崔侠,二女崔平,三子崔浩。目前,崔老汉月收入1000多元,其来源分别是军人优抚金724元、老年中央补助金350元。

  最近,崔老汉以两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崔老汉明确表示不向儿子崔浩主张赡养费,只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对于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待新农合报销后由两个女儿各自负担三分之一。

  崔侠辩称,她没有正式工作,每月收入仅200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崔平辩称,其系怀柔区中学教师,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她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今年2月份与8月份工资扣除综合补税后为3300元。崔老汉对此表示认可。

  崔老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等,并以此证明其租赁房屋的实际支出及崔侠、崔平未尽到赡养义务等事实。

  经质证,崔侠、崔平认可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法官不能进行调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怀柔区法院曾于2014年判决崔侠和崔平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崔侠和崔平按照判决内容给付了崔老汉相应的赡养费。

  不过,崔老汉认为,自己现在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政府补贴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可是,两个女儿从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后,他们才按月给付赡养费,而给付的方式每次都是通过法院执行来完成。

  崔老汉说,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两个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

  崔侠不同意崔老汉的说法,表示按照农村习俗,父母把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儿子就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且现在已经离婚,又身患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

  崔平亦不同意崔老汉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承担繁重的房贷及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压力很大。由于其已履行应负的赡养义务,平时也负担崔老汉的医疗费和过节费,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二被告应当对崔老汉履行赡养义务,但对崔老汉要求二被告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崔平同意将其每月支付的赡养费增加至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在接受...

与赡养义务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解除收养,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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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解除收养,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近日,网络上一则“养儿十余年儿子要脱离关系 法院确认收养无效”的消息引起了关注,不少人为养父母十余年的收养感到不值和愤慨,指责养子的无情无义。究竟收养问题在法律上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今天本报请来律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

  【案例回顾】

  收养孩子没办手续

  十年后被判定无效

  杨某夫妻于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十分苦恼,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娜(化名)和儿子(杨刚)。十几年过去,女儿杨娜已经成家,儿子杨刚也已经19岁了。杨刚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刚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2016年,杨刚听说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迁,于是想和养父养母脱离关系,回到伯父那边。养儿多年的杨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双方闹起了矛盾。无奈之余,杨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和杨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不过由于杨某夫妻自收养杨刚以后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合法登记,于是当地法院最终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解析: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行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而一旦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率效力,因此案例中,杨某夫妻虽然收养养子十余年,但收养之初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不管从道德上如何判断,在法律上由于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养子要脱离关系是可以的,或者说收养关系根本就不存在。

  好心收养孩子十余年,被确认为收养关系无效,这种情况下养父母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律师回复:赵治国律师表示,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所谓的送养人就是当时杨某夫妻领养孩子的来源,比如孩子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

  收养关系解除后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后, 养子女对于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在上述案例中,杨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子抚养长大,但是却因为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被确认是领养无效,其实于情于理养子离开养父母不再过问是说不过去的。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

与赡养义务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拒养生父称其有钱,赡养义务无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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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拒养生父称其有钱,赡养义务无需前提

  已届古稀之年的杨大爷在2001年丧偶后便给两个儿子分家,且约定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后杨大爷因为旧城改造获得部分赔偿款,且每月都有养老金,便暂时不再让儿子支付赡养费。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杨大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其收入已不能维持日常的医疗和生活。杨大爷要求两个儿子继续支付赡养费,因两个儿子拒绝支付,杨大爷与儿子的关系紧张了许多,逢年过节,两个儿子也不再上门。经亲戚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杨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庭审中,杨大爷的两个儿子称杨大爷每月有近3000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且杨大爷再婚后,再婚妻子薛大娘的外甥一直在杨大爷家居住,花销均由杨大爷支出。两个儿子均表示,自己收入也不多,故只愿意在生活上轮流照顾,但拒绝支付赡养费。

  因调解未果,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结合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杨大爷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综合判令两个儿子每月分别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涵盖经济上扶助、精神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等各个方面,且不以父母有收入和父母再婚为前提。本案有部分矛盾是因为杨大爷再婚而引起,其实再婚可以解决老人丧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和无助,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作为儿女应当支持。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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