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行政区栏目,提供与行政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或者说,它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把领土划分成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简言之,若行政区划按三级制,则各级为中国一级行政区即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即第二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即第三级行政区;若行政区划按四级制,则各级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

怎样申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香港求学 香港求学申请 护照申请流程

  很多人去香港留学的话,签证和护照必不可少,那么跟着留学群小编来看看怎样申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欢迎阅读。

  香港入境处官方回答: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香港护照:第一, 是中国公民;第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PR;及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温莎咨询移民温馨提醒,在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前,请自行阅读确认自己是否是中国公民,以及是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中国公民:

  任何人如果是香港居民,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视为中国公民:

  具有中国血统,并于香港或中国其他地区(大陆、港、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定名的中国国籍条件。

  但如果已经申报变更国籍,而不再是中国公民,则不符合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前提是已经申报变革国籍,如果没有申报,不必纠结)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连续居住于香港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这里又要说一个误区了,不少人士以为连续居住7年就是一年365天住在香港,住7年。 其实居住7年强调的是7年有效签证)。

  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1或2项规定。

  以上是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须知的相关介绍,欢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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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培拉首都行政区提高外国投资者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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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洲的房产虽然不如美国火热,但是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步伐从来没有停下过,那么澳洲房产现在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和留学群小编一起来看看堪培拉首都行政区提高外国投资者土地税。

  据《堪培拉时报》报导,今年7月1日起,外籍人士在ACT地区购买投资房缴纳的土地税率将上调0.75%。ACT政府即将进行的财政预算复核中会包括此政策。这是ACT政府为本地购房者平衡房地产市场的系列举措之一。

  该政策调整后,ACT政府未来两年内的财政收入将增加4百万澳元。去年ACT政府财政预算中,ACT政府上调了闲置投资房的土地税。

  巴尔解释,新政策仅适用外籍的投资购房者,澳洲人在ACT购房不受影响,购房自住的也不会受影响。

  目前,全澳除首都行政区和北领地外,外籍投资购房者均需缴纳比本地购房者更高的税费。维多利亚州首当其冲,在2015年7月提高了外籍购房者的印花税。

  外籍购房者除多交税外,还需向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FIRB)缴纳至少5,000澳元申请费用于购房审批。

  澳大利亚首府房市继续走强,在房价增长方面领先其他首府城市。引用Domain的市场报告,堪培拉的中位房价在过去一个季度上涨了5%,创下了753,516澳元的新高。 除霍巴特之外。在过去的一年中,该市房价涨幅达到8.4%,落后于墨尔本的11.3%和霍巴特的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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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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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小编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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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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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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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区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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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采集者退散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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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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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除“年满40周岁”、“连续居住满20年”、“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三个条件外,香港基本法比澳门基本法中的特首条件多一项:“在外国无居留权”。

  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在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内由800人组成的包括工商、金融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各界人士在内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与香港基本相同,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关于“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到由普选产生”的规定;其选举委员会和推选委员会的人数比香港少得多。从1999年12月20日到2009年期间的第一、第二、第三任行政长官分别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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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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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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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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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辅导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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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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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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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落地签再添一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落地签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可获落地签证进入马拉维共和国,跟着留学群一起来了解下吧,欢迎阅读。

  经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向马拉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可获落地签证进入马拉维共和国,逗留期为最多30日。

  直至目前为止,共有130个国家或地区同意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持上述两种旅行证件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证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证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索取。凡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论是否持有其他护照或旅行证件,皆可申请澳门特区护照。澳门特区护照封面为深绿色,内页共有48页。

  从护照封面至内页上的文字均使用了中文、葡萄牙文及英文,是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港澳)护照之中唯一标有除中、英文以外第三种语言(葡萄牙文)的护照。

  护照当中备注页(旧版护照在第四页,而新版电子护照则在第一页)印有持证人的右手食指指纹及附加照片,这种做法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护照中是较为少见的,因此亦增加了澳门特区护照的防伪性。但正是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而令持证人在海外时不能直接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机构补领或续期。

  持证人需要自行购买银行本票及把申请资料自行寄回澳门身份证明局,以及自行提供收件地址。除了不能使用到中国驻外机构交收件的便利,更要承受更大的资料窃漏及寄失的风险。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公布,现时全世界只有欧盟护照和澳门特区护照已加入指纹识别(在中国电子护照签发之前,全亚洲只有澳门特区护照具有指纹识别)。在中国电子护照签发之前,澳门特区护照亦是大中华地区护照之中唯一强制要求持证人签名并直接刻载于个人资料页(在持证人照片下方)上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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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区相关的出国签证

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

  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

  (三)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四)司法机关

  1、香港:包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2、澳门:包括检察院、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示相抵触。

  (二)予以保留原有的法律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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