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自然人栏目,提供与自然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的下限标准,相对应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10周岁,现在做了调整,调整为6周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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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考点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积累法律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该规定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针对事业单位考试而言,自然人的考查频率是最高的,而且以考查理解为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自然人部分做了较大修改,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下面就该知识点做简单介绍。

  掌握自然人这一考点需要先理解两个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呢?先看两个例子。例一,孙小宝是个苦命的孩子,在他两岁时父母双亡,留有遗产30万,那么孙小宝能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呢?答案是肯定的。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说的是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延续例一,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后,身价30万,待其6岁,迷上一位网络主播,在其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打赏该主播20万。那么该行为效力如何?答案是无效。打赏是一种赠与活动,小宝年方6岁,不能独立从事赠与20万的民事活动,即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以上两个案例便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是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态。故而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需要掌握这三类分别包括那些人以及他们能够独立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成年人,另一类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这两类人一般来说所有的民事活动均可独立从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人,一类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两类主体能够独立从事纯获利益的活动,如接受奖励、赠与等,还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两类主体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以上是对自然人这一知识点的介绍,该部分以案例考查居多,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并掌握这一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何为法律关系?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关系属于高频考点,亦是考试难点。对其考察形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理解性考察,可易可难。比如“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以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以下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另一种是识记性考察,相对简单。比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那么,对于法律关系的考察该如何解题呢?

  首先,要理解何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

与自然人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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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结束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 民事行为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无不同。

  D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知识点

  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的相关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jpg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相关练习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B

  小...

与自然人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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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情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而须有其他股东一定比例的同意,或者规定继承人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方能继承股东资格等。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则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如果该股东有数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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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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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 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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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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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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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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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汗水浇灌喜悦之花,辛勤的付出总会有回报。本文“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由留学群的小编提供,希望能助参加司法考试的伙伴们一臂之力,更多有关司法考试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 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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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

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 自然人 借款合同模板

  下面是留学群小编带来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欢迎阅读参考。

  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

  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1.2 借款用途:

  1.3 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______%。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人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3.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 按______(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______(月/季末月)的__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4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 借款人出现本合...

与自然人相关的借款合同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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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指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具有下列法律意义:

  (1)可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享有地和民事义务承担地。

  (2)可以确定对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tt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可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在涉外遗产继承关系中,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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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相关的成人高考民法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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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我国,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自然人的居所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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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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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所与居所的概念

  (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2、构成条件

  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 地,就是住所。

 

 3、住所的确定

  (1)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2)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4、户籍与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5、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不仅在私法上,在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选举、纳税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债务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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