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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关税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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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关税完税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进口货物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

  B.完税价格不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

  C.如果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只能以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D.完税价格包括进口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不需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考题·多选题】(2010年)关于关税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首先应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算

  B.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不包含关税

  C.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免征关税

  D."CFR"的含义是到岸价格的价格术语简称

  E."CIF"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的价格术语简称,又称"到岸价格"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CFR"的含义为"成本加运费"的价格术语的简称,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

  (二)五种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价格调整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如卖方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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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消费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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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卷烟除外)

  (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演变

  我国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2006年、2009年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四、消费税的征税原则

  (一)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可归为五类: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二)税率设计原则(略)

  成品油税费改革

  1.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2.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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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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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概述 (环球网校提供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也称为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作用:

  1.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 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 表明身份制度;

  2. 回避制度;

  3. 职能分离制度;

  4. 听证制度;

  5. 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1. 税务登记;

  2. 账簿、凭证;

  3. 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1. 税款征收包括10项内容: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2)纳税调整制度

  (3)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4)欠税管理制度

  (5)滞纳金征收制度

  (6)延期纳税制度

  (7)报验征收制度

  (8)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9)减免税管理制度

  (10)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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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重点: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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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3)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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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资料: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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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资料: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文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资料: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注意: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1)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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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2017年精选知识点:税收法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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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一2017年精选知识点: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①课税要素法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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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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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税法一》2017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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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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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希望帮助到您,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通常意义上,税收执法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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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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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税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申请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期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接受依法检査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如报告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纳税人权利范围的有( )。

  A.发票使用检查权

  B.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D.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代位权和撤销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发票使用检查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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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原产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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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试大纲”一文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原产地规定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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