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讲义”由留学群税务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税务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一)资产损失的认定:共性的是强调净损失
(二)货币性资金:强调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形成的存款损失。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类债权
1.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符合规定原因而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3.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符合固定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五)股权投资的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六)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新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一、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