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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重点 税务师考试难点

  留学群税务师考试频道为您提供“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如果想要报考税务师考试,请关注留学群本频道发布的相关资料。

  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一)征税项目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特殊性

  (五)消费税转嫁性

  三、其他问题(了解)

  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

  计税依据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关税减免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与税务一知识点相关的税法一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

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资料 税务师税法一考点

  本文“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跟着留学群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理解: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决定与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3项适用规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行政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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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一知识点相关的税法一

税务师2017税法二知识点: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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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2017税法二知识点:税务检查”,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税务检查的概念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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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知识点:应税服务

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资料 税务师税法一考点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2017税法一知识点:应税服务”,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一)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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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一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一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法原则”一文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发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点: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税务师税法一重点 税务师考点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注意单选、多选题)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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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课税对象”,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更多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留学群。

  课税对象

  1.含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征税对象有关的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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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熟悉)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一)建筑业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或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3、其他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包括采取预收款方式)。

  (二)金融保险企业

应税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业务

逾期未超过90天: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即:应收未收的利息也应缴纳营业税)

逾期超过90天:实际收到利息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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