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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院诉讼离婚的证据

离婚

  导读: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不能就离婚的各项事宜达成协议,这时他们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如果离婚诉讼的起诉人希望顺利赢得离婚官司,就应该对诉讼离婚的程序或举证等方面有个大致的了解。本文就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诉讼离婚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但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军婚和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的目的,我国婚姻法也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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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诉讼要求相关的离婚协议书

诉讼离婚协议书

合同范本 离婚协议书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离婚(民事)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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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诉讼要求相关的离婚协议书

最新离婚诉讼风险提示书

离婚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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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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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协议书范文

  诉讼离婚协议书范文、格式,怎么写?需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是留学群的小编为打击准备的诉讼离婚协议书范文及相关事项,欢迎大家阅读。


  诉讼离婚协议书

  一、男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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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XXXX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 元。

  5、诉讼费由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 年 月登记结婚, 年 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二、女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姓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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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

最新关于涉外诉讼离婚的难处

离婚

  随着人们工作、生活空间扩大,中外交往频繁,通讯方式的改变,国内外人员接触的机会增多,加之一些婚介机构(网站)的推波助澜,国际婚姻即涉外婚姻呈逐年上升态势。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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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期间如何进行离婚诉讼?

离婚 办理
留学群liuxuequn.com为即将留学的中国学生提供留学新闻:《留学期间如何进行离婚诉讼?》01月16日上海侨报报道。

  问:留学群 wwW.liuxuequn.com

  我同学夫妻均是中国留学生,因为继续留在国外还是回国发展产生分歧,想办理离婚,但不知道在国外办理还是必须回国办理,适用哪国法律。请问留学生在外留学期间应当如何进行离婚诉讼?  留学群 wwW.liuxuequn.com

  答:留学群 wwW.liuxuequn.com

  国外留学的夫妻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又无财产、子女纠纷,双方可回国亲自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我驻外使、领馆或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均应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

留学群 wwW.liuxuequn.com

  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对财产、子女有争议的,则需要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按中国法律处理。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留学群 wwW.liuxuequn.com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留学群 wwW.liuxueq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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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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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仅供参考,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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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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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F、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H、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程序:

  A.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B.代理人: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D.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2、离婚事由

  (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下列为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

  A.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a、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b、现役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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