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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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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

  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2条,45条,46条1款,49条、51条;《民通意见》第32条;《公司法》第93条;《审理名誉权问题的回答》第5条;《审理著作权问题的规定》第6条;《继承法》第28条


  解析:当事人的确定时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6)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
  2.法人和责任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雇佣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取决于受雇人员是否是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要求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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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考点]当事人的确定[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0-42条,45条,46条1款,49条、51条;《民通意见》第32条;《公司法》第93条;《审理名誉权问题的回答》第5条;《审理著作权问题的规定》第6条;《继承法》第28条解析:当事人的确定时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以下内容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6)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2.法人和责任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3)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雇佣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取决于受雇人员是否是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法律 教育网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共同诉讼[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3条,46条2款,47条、50条、52-56条、第58条、183条、211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13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要求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单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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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单位当事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自1987年海关法颁布以来,我国已有数十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犯罪,并且规定了对有罪的单位适用“单罚制”或“双罚制”的刑罚处罚方式。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正式确立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实行所谓的“双罚制”。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单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遵循自然人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前左侧。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首先,单位是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在侵犯财产等刑事案件中也可能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成为被害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允许单位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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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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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

  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2条,45条,46条1款,49条、51条;《民通意见》第32条;《公司法》第93条;《审理名誉权问题的回答》第5条;《审理著作权问题的规定》第6条;《继承法》第28条

  解析:当事人的确定时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6)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

  2.法人和责任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雇佣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取决于受雇人员是否是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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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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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1 2005年9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向李某的户口住所地乙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李某提出自己的户口虽然在乙区,但自2003年10月起自己一直居住在丙区,乙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李某管辖权异议权,这体现哪一项基本原则? 
  [知识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题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不言而喻,双方当事人无论其种族、性别、职业等有何区别,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后,在其争议解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相同时,需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有应诉答辩权;原告可以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 
  很好地理解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可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然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则不受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2-2 2005年3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5月,因考虑年仅5岁儿子的成长环境,甲与乙经调解和好。2005年8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对这一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知识点]当事人起诉权的平等对于乙的起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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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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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确定,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法律\教育网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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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

  法人非依法...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和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1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1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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