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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

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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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期,我会向金建勇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袁海林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张春定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马信琪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孙国栋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股票价格等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建勇、袁海林、张春定、马信琪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孙国栋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其没有操纵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有配合调查的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对上述5宗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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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学宴当事人致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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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座的各位叔叔阿姨们,同学们、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我要感谢在座的所有人,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参加我的答谢宴,在这里我的心情充满了感激,请先允许我给大家鞠一躬,表示对大家的感谢。今天我能够站在这里,与在座各位的支持,学校老师的教导,班级同学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尤其是离不开另外两个人,他们就是我的父母,一对平凡而但却是天底下最伟大的父母。为什么说他们平凡?那是因为他们同样是万千考生背后那些默默操劳的家长中的两位,说他们伟大,那是因为他们给予我的恩情我这一生也报答不完。所以,我想我不会在升入大学以后而有所懈怠,向反,我将以一颗感恩的心发奋努力,以更好的成绩来回报各位,回报老师,回报父母,回报社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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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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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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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和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1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152条。 ...

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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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

  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2条,45条,46条1款,49条、51条;《民通意见》第32条;《公司法》第93条;《审理名誉权问题的回答》第5条;《审理著作权问题的规定》第6条;《继承法》第28条


  解析:当事人的确定时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6)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
  2.法人和责任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雇佣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取决于受雇人员是否是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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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

法官接连遭遇当事人报复愤然离职

法官离职

  据86留学网小编获悉,今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歹徒持刀杀害,行凶者是傅明生20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的当事人龙建才。时隔不到一个月,2月17日下午,江苏沭阳县法院法官周龙上班途中,走到法院大门附近时,被胡某开车撞倒,之后胡某持刀猛戳周龙,导致周龙身负重伤。经查,胡某是对法院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于是蓄意行凶。法官接连遭遇当事人报复,法官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月26日,是江苏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南京市中院了解到,法官遭遇当事人威胁、谩骂、跟踪乃至伤害的事屡见不鲜,如何保障法官的安全,如何打造一个守法、和谐的法治环境,成了社会各界无法回避的大课题。

  一项针对法官的调查显示,200名被调查对象中,百分之百的法官或多或少地存在心理压力问题 资料图片

  法官安全现状

  法官执行中遭围攻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院了解到,虽然南京法院系统还没有发生法官遭遇重大伤害的恶性案件,但法官遭遇当事人威胁、谩骂等情况很常见,而且有时法官还会被围攻。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了该院执行法官陈树年在河北被围攻的细节。事件起因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被告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公司)因商标侵权,被南京市中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开心公司未自觉履行,故原告向南京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中院法官陈树年和助理徐斌于2016年8月8日远赴当地,结果被案件当事人带着一帮彪形大汉团团围住。后经江苏、河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陈树年与徐斌被赶到的当地法院法警带离现场。

  辱骂、威胁法官屡见不鲜

  2016年冬天,南京市江宁法院发生了一起事件。七八名社会闲散人员,身着印有某某法官“逾期收伪证、枉法裁判”等字样的文化衫,聚集在江宁法院门口并拍照。 第二天,相关网络帖子就在网络论坛上发表了,其中使用了恶劣的言语对承办法官李侠出言侮辱。“这是一个民商事案件,因为原告反诉被告后被驳回,他们就一直觉得法官判决不公。”类似的事情,李侠遇到过不止一次,但这样极端的方式还是首次。 “在家事案件中,有1%-2%的情况会遇到一些比较极端的当事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丛蓉说起了2016年底的一起案件,因为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及父母多次来到法院门前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承办此案的副庭长徐闽甚至半夜都会接到女方家人的威胁短信。 南京市高淳法院曾判决了一起典当纠纷案。去年5月18日,案外人张某自称是被执行人邢某的亲戚,并电话威胁法官“走在路上当心点。你也是有家人的……”高淳法院依法对张某司法拘留5天,后张某经教育真诚悔过...

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单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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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单位当事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自1987年海关法颁布以来,我国已有数十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犯罪,并且规定了对有罪的单位适用“单罚制”或“双罚制”的刑罚处罚方式。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 正式确立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情 况下,对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实行所谓的“双罚制”。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 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单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遵循自然人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前左侧。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首先,单位是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在侵犯财产等刑事案件中也可能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成为被害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允许单位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敎 育 网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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