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基础教育一处组织实施。
⑴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最低录取控制线,择校生录取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择校生的录取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20%以内。限分数:录取分数不低于学校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下20分。限钱数:按甘价费〔2008〕202号文件规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执行)。
⑵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确定两条最低录取控制线:城市四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和城市四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兰州二十七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将科目Ⅱ的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在符合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按照科目Ⅰ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⑷继续实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对口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分配比例提高到40%。兰州二十七中和兰州四中的分配比例为10%。
分配对象为城市四区全部初中学校,分配数量按照对口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相应比例确定。享受对口分配计划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初中三年在籍在校的应届生;②必须填报对口高中;③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④必须参加中考,成绩须在本校毕业生中居前,且科目Ⅰ的成绩须在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或省级示范性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
⑸自主招生:各招生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在计划内按照独立高中10%、其他学校5%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享受自主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中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或面试。科目Ⅰ的成绩须在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B等(含)以上。
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标准刚性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各学校自主招生方案须于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审批。通过学校测试或面试的“预录”名单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备案。
⑹招生录取标准和程序
——省级示范性高中:
在城市四区省级示范性高中科目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且科目Ⅱ的等级达到2A3C(含)以上,按以下顺序进行录取:①统招生50%;②统配生40%;③自主招生10%。
统配计划未完成,进入统配调剂志愿录取。
择校生和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须达到2B3C(含)以上。
——市级示范性高中:
在城市四区普通高中科目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且科目Ⅱ的等级达到2B3C(含)以上,按以下顺序进行招生录取:①统招生95%;②自主招生5%。
择校生和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须达到4C1D(含)以上。
——一般高中:
在城市四区普通高中科目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且科目Ⅱ的等级达到4C1D(含)以上,按以下顺序进行招生录取:①统招生95%;②自主招生5%。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照网上征集志愿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各招生学校在完成各类招生计划后,按择校志愿进行择校生录取。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不得录取择校生。
⑺各类特色班的招生
各类特色班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资料,须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