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宪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法律||教育网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