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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时间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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