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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案件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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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

与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的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与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的买卖合同

刍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现象

刍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现象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报告

两会 时事政治
  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
  [陈昌智]:各位代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86人,出席2936人,缺席5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09:05]
  [陈昌智]:今天的全体会议有四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09:0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09:06]
  [王胜俊]: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09:06]
  [王胜俊]: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做好审判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09:07]
  [王胜俊]: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做好审判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09:07]
  [王胜俊]: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审限内结案率82.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审限内结案率98.8%。[09:07]
  [王胜俊]: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09:08]
  [王胜俊]: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09:08]
  [王胜俊]: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135.7万件,判处罪犯185.8万人;[09:08]
  [王胜俊]:审结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等重大案件,有力打击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暴力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审结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等犯罪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09:08]
  [王胜俊]: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6283件,判处罪犯8239人;审结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利率 最高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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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 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审结52.6 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下)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上)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务员复试公告详情

公务员考试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人员名单

  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复试人员名单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2014年1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为准,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试安排

  (一)复试确认

  进入复试的61名考生请于2014年1月20日-21日9:00-17:00向我院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二)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三)。逾期未确认且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弃权。确认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兼传真)。

  面试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初审及要求

  请考生于1月24日之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院,资格复审时请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1.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四);

  2.参加复试确认函原件;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职位考生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服务期截止2013年10月31日),其他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外事职位考生提供英语八级证书复印件;

  8.身份证、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地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学习各阶段是否为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学位。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调配处 邮编:100745

  (三)现场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以上初审材料原件,于2014年2月18日14:00-16:00到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国家法官学院。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换乘城铁八通线到管庄站下车后,步行至杨闸路口西站,转813路公交车到八里桥北站下车,过红绿灯直行200米路南即到;或出城铁八通线管庄站乘坐出租车即到。

  (四)复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知识笔试、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

  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上午9:00—11:30,迟到15分钟的,取消笔试资格。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新建教室。

  2月19日下午14:00—15:30书记员职位考生加试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和听打),外事职位考生加试英语口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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