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春晚二审栏目,提供与春晚二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李某某案二审19日开庭

公务员 时事政治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透露,今天(19日)上午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对于此前曝出李某某家提交的新视频证据,受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不好说”,同案被告律师李在珂则称“没听说”。李某某律师张起淮近日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声称开庭前都“不能说”。

  二审原告仍不出庭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北京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后李某某家属提出上诉,接着其原律师陈枢提出辞职。

  正是因为律师的更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0日宣布,原定31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二审开庭延期。

  15日下午,受害人杨某的律师田参军,通过微博透露,已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11月19日上午9点,一中院少年庭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田律师表示,原告杨女士目前的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相关诉讼权利全部由律师代为行使。

  新视频证据成关键

  此前《京华时报》曾爆料称,李某某家此次二审开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是李家律师所拍摄的视频,视频内容是律师根据整个事件的证人证言,将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来驳斥此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言。例如,此前证言称,当时杨某掉入床和墙的夹缝,律师通过验证此处根本呆不下一个人。又例如,此前证言称,杨某被李某某等人拽着头撞向电视柜,律师通过验证认为电视柜的高度根本撞不到头等等。此外,李家还有一份专家意见向法院提交,并申请了此前的鉴定人出庭。

  记者日前拨通了田参军律师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他心情不错,听完记者的慰问后还笑着说“谢谢”,但问到李某某家提交的视频证据,田律师口风颇紧,“法院有要求,开庭之前都不能对证据随便发表意见。”再问是否见过这份证据,他颇为无奈地说“不好说”。

  记者近日一直试图联系李某某律师张起淮,但他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上周记者曾电话张起淮追问开庭时间,当时张律师表示还没收到正式消息,但他补充道:“差不多是下周二审,你听明白了吧?”不过,对于案件证据方面,他14日也表示“不能说”。值得一提的是,张律师此前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曾提到李某某案二审会重新制定辩护策略。

  和两位律师一样,同样不愿多谈该案的还有李在珂律师,李律师作为同案被告律师,他表示此次二审自己没有准备,“因为我这边没有上诉,我就听好了。”问到李某某家提交的视频证据,李在珂则表示“不知道,没听说”。

...

与春晚二审相关的公务员时事政治

2017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券法修订二审 证券法

  本文“2017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由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证券发行规定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监管: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管理职能;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等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规则,提高罚款数额。

  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对于近年资本市场上的举牌收购热潮,草案二审稿强化持股达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二审稿设专章从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

  草案二审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

与春晚二审相关的证券行业动态

新疆高考移民案4月18日二审开庭

异地高考 高考移民 新疆高考移民

  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新疆高考移民案4月18日二审开庭,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新疆高考移民案4月18日二审开庭

  “李明他们几个学生提供的户籍信息都是真实的,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不存在虚假的情况。”4月18日,因一审败诉,李明等6名大学生状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下称自治区招办)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李明的代理人表示李明的户籍信息真实可查。

  据悉,这也是全疆首例“高考移民”案。法庭上,李明等6名大学生的代理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自治区招办的处理决定。因为败诉意味着,这些大学生的录取资格、学籍都将被取消。

  一审:多名考生告招办败诉

  2014年,包括李明在内的13名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后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后因被人举报,经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被自治区招办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经调查,其中,李明于2011年7月随父母将户口从山东迁入吐鲁番高昌区雅尔贝希村,迁入理由为“种大棚务农”,李明于2014年参加高考升入大学。

  自治区招办和自治区公安厅工作人员去该村未找到李明父母,且李明迁入该村后从未在该村居住,户口系空挂户,也不能提供其父母种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能证实其合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说,李明户口虽在新疆,人并没在新疆居住。

  另一名考生张强于2010年8月和父母从山东省以“投靠亲友”为由迁入鄯善县,2014年张强在新疆参加高考被外地大学录取。自治区招办调查发现,张强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没有任何亲戚,而且之前从未来过新疆,张强父母面对调查人员问及“投靠亲友”的问题也拿不出相关证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13名大学生的学籍被依法取消。

  2015年11月6日,李明等8名学生不服自治区招办的处理决定,将其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几人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自治区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同年12月29日,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一审驳回了李明等人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明等6人提起了上诉,另外两人放弃了上诉。

  二审:考生代理人要求撤销原判

  4月18日,在二审开庭中,李明几人的代理人表示,李明等6名大学生的户籍信息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情形,并提出自治区招办属于事业单位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资格,招办的程序违法。该代理人还表示,按照相关法规,已录取取得学籍的,如果取消学籍也是由所在高校取消。

  “对这6名孩子取消入学资格,我的心情也很沉重。”对此,作为自治区招办代理人,同时也是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在法庭上说,这些孩子考上大学很不容易,他表示遗憾并希望对方律师能转达慰问。但是,他认为,这些孩子属于“高考移民”是事实,自治区招办作出的是“处理决定”而非行政处罚。

  陈彤说,经多个部门查明,李明等涉事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相关涉事的干警已被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者入...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知识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考点知识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

  (一)审判方式

  1、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限

  1、审判组织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三、第二审审限

  (一)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第二审审限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第二审审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二审审限

  (一)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计算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例1】(2011-2-37)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例2】(2008-2-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AD

  【例3】(2010-2-77)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刑事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刑事二审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

2016年司考《刑诉法》高频考点练习题: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本文“2016年司考《刑诉法》高频考点练习题:二审审限”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1.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二审审限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A.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B.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C.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

  D.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简单】下列关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B.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3.【真题难度】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讯问被告人

  B.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必要时,可以听取证人的意见

  D.可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CD三个选项均错误。【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和普通程序一审审限比较而出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新刑诉法第202条对原刑诉法第168条做了三处修改:1、时间延长了,原来是1+0.5+1+N;新刑诉法是2+1+3+N;2、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批准的机关由原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调整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审限,新刑诉法第232条对原刑诉法做了两处修改:1、时间延长了,原审是1+0.5+1+N;新刑诉法是2+2+N;2、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另外,要把一审和二审审限对比记忆。这一点2012年被考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他们很想似还有特容易相混淆。

  2.【答案】ABCD

 ...

2016年司考《刑诉法》高频考点练习题:二审审理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诉法》高频考点练习题:二审审理”,欢迎您阅读下载!

1.【真题难度】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B.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C.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为一审程序不合法而上诉的,应当开庭审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意见

  2.【真题难度】下列关于二审庭前准备及审理结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

  C.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被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真题难度】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犯罪事实。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 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 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对甲和乙都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D. 对人民法院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只有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参考答案:

  1.【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此确定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

  该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据此确定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错在条件不全,本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选项仅仅提供了一个条件。像类似的考点还如:据传、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就需要两个条件:1)案情特别重大、复杂;2)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同时满足。

  再如:排除非法物证、书证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缺一不可。像这样的出题点还有一些,希望考生复习时仔细。

  B选项,原来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司法解释是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需要开庭区分规定的,但...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