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财务管理的款、物的发放工作。严格财务制度,把好关口,留学群整理了县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县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干部任会计,敬老院设立报账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敬老院收入组成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入;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 敬老院支出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八条 敬老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九条 资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转让,其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六)敬老院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实行报批制度。敬老院应先将报批计划、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和采购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十条 债权债务管理
(一)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二)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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