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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联网,“证书挂靠”现象或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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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联网,“证书挂靠”现象或将终结?

  2017年以来,人社部、住建部接连对“挂证”挥出重拳,查处证书挂靠的力度在逐渐加大。

  社保信息全国一旦联网,对目前挂证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 :只要是社会保险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都将被查出来,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

  例如:张三在A省A高校工作,社会保险交纳在A省A高校,因社保省级基本联网而全国暂无联网,张三的一级建造师证注册在B省B建设公司,B公司再给张三交纳一份社保,这样张三的证书就挂在了B建设公司。

  全国社保一旦联网,则张三的社保只能A高校,或者在全国联网之前张三从A高校辞职。

  2、人证合一的挂证或将继续存在 :这种挂证隐蔽性大,被查处的难度也大。

  例如:李四是B建设公司的文员,通过努力取得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在B建设公司,单位使用其证书参与项目投标和项目施工过程检查,但李四并没有真正管理项目。

  再例如:自由职业者王五,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因为自己不交纳社保,将社保与证书都挂在C建设公司。

  社保联网不能直接解决这种挂证,这类挂证能否被终结,主要还是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部检查手段与力度了。

  3、一证同时多项目挂将被终结 :这也目前常见的情况,在人证合一的情况,某建设单位证书有限,一本证书多个项目投标。这类挂证与社保全国联网无直接关联,而伴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的完善,一证同时挂多项目的情况将被杜绝。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对企业的影响: 若全国社保联网,将导致很多挂证人员不再能够挂证,同时一证多项目挂的情况也将越来越难,短时间内将出现证书紧缺情况,也就是说2018年或将是证书紧缺的一年,证书使用成本将进一步提高。各建筑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不要让证书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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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整治2017年建造师挂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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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日后除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要求招投标以外,房地产项目可以由甲方自行选定承包商,可以不招投标,淡化企业资质来提升企业品牌内涵,逐步消除挂靠行为。强化质量终身责任制到人员,这个是影响挂靠证件最大的。

  不光是人员资质挂靠问题,其实企业资质挂靠问题业内人士都是心知肚明,今后应该会监管更加严格,有利于建筑市场归回正常化,应该和房地产市场进入白银时代一样,只有精耕细耘的企业才能在这一次大洗牌中存活下来。

  挂靠能成为一种现象,不是某个人和某个公司造成的,也不是只存在于建造师证书,几乎所有的证书都有挂靠的现象。

  企业要正常的做项目,国家对企业的建造师证书是有数量要求的。(近年来这个规定已经废除了)国家要求,而每年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通过率十分低,就一级建造师的通过率来说,根本达不到5%。考试采用2年制,基本上考证都需要两年时间。那么企业现在要承包项目,个人想担任项目经理,总不能等到两年之后再实施,那黄花菜都凉透了。

  在需求上产生了巨大的空缺,供应商就严重跟不上。出来做项目的人一般又比较忙,在学习上也不见的在行。所以就出现了很多工程类相关的考生,尽管不从事这一行业,也报考建造师考试,整体来说还是解决了一部分证书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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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部门将联手整治证书挂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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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部门将联手整治证书挂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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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部门将联手整治证书挂靠现象

  把资格证书挂靠在某些机构换取挂靠费,曾经,“挂证”现象很多见。这一行为有损诚信、扰乱市场秩序,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社会所诟病。那么,“挂证”现象为何难以消除?下一步将怎么整治“挂证”乱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人社部将治理“挂证”乱象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挂证”需求正在缓解,但尚未根治

  近年来,有关部门逐步加大清理打击“挂证”行为的力度。对个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注册证书、涉嫌挂靠证书等情况,调查属实的,一律不予注册。例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挂证”者一经核实,一律注销注册,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环境保护部要求,对存在证书挂靠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一经发现即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2014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开展“挂证”专项治理活动,共查处335人,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经过努力,‘挂证’需求本身也在缓解。2016年共有200多万人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在确保考试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增加了人才供给总量。”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另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模式也在深入推进。如知识产权局降低了设立专利机构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注册建造师指标考核与建筑企业资质许可脱钩。”

  但“挂证”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治。建设、食品药品、消防、环保、专利代理等领域“挂证”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建设领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食品药品领域执业药师缺口较大,导致“挂证”现象突出。注册消防工程师已成为新的“挂证”热点。环保领域“挂证”较多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有关负责人分析,产生证书挂靠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利益驱动。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通过“挂证”牟利,企业通过“挂证”既能满足资质审查的需求,又可以节省人工成本。而一些中介服务机构因为有利可图积极牵线搭桥。二是有的部门对企业开办、年检的人员资格权重条件设置过高,一些不具备人员条件的企业为取得资质寻找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挂靠。三是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四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证书挂靠违法成本较低。五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发现、查处证书挂靠违法行为较为困难。

  明确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挂证’的根源性问题,下一步将采取针对性措施。”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将推动多部门联合行动,大力整治“挂证”乱象。

  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明确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挂证”监管的主体责任,既管证书注册,也管企业行为。“要加强联合抽查,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挂证’严重的要启动追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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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证书挂靠现象的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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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关于当前出现的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证件挂靠现象的治理建议

  市政府领导,你好!

  国家近段时间采取了社保联网等手段开展打击职业资格挂靠,实施动态监管。虽然效果有所起色,然猎证的企业依旧大量存在,而且针对新规出现了转社保要证但不要人的现象,各招聘网上、猎证网上依旧是中介机构的代招垄断,没有一家是单位直招。以建造师为例,全是要有职业资格证且转注B证或考B证,购买社保五险但不买公积金,只挂证不坐班。项目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人证合一全职执业的实在太少,从你们每次的职能检查报告中也能证实依旧有人证分离的事实,建造师、监理人员等岗位脱岗的清形。鉴于此,建议政府除了现有的应对措施外,还应进一步细化。以建造师为例,从三个方面予以落实:

  一方面就最低资质企业,每月固定时段,各企业向政府监管职能部门报送所在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姓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据此确认企业实际注册执业人员,以监管满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要求与否。对于未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只有社保缴纳记录,没有工资支付(连续三个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除个人因生病住院、事假、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刑事处分等事由致使企业未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福利外,一律以挂靠论处,依照《注册建造师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并纳入黑名单。企业伪造工资表等事项,由工商、社保、建委等多部门依法查处。

  一方面针对在建项目执业的建造师而言,我市有监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政府监管职能部门报送监理月报的规定,那么应当在月报中单独有反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月执业天数、具体缺席时间等事宜;对于未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的建造师,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监理单位谎报应依法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予以处理,纳入黑名单中。

  一方面,针对挂靠渠道,市政府应联合广电、公安等部门,对于各人才招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予以治理,屏蔽挂靠、聘证、不坐班等字样,正常的信息应有任职岗位、岗位职责及工作简述等基本信息,还职业资格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遏制挂靠。对于打着人才中介而实际猎证的中介咨询机构,应按散步虚假信息等将其纳入非诚信企业等予以处理。

  说明:

  1、渝建委信箱[2017]20,市建委回复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已经包含了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购买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的要求,那么政府审核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的建造师注册申请中所需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初始注册还是延续注册,都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就应该包含公积金缴费记录。如果没有,这显然不构成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存在以欺骗方式骗取注册的情形,理当不予注册;注册后发现此情形,企业不限期整改,证书注册机关理当予以注销。

  2、注册执业人员与受聘单位如果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就存在劳动付出和劳动回报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是每月足额支付工资,即使有纷争,总不能连续三个月都如此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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