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因此合同签订的环节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份正规的合同好不好写?下面为您呈现的是栏目小编为您整理的“挂靠合同”,好东西要和朋友分享不要独享哦!
挂靠合同【篇1】
原告周x杰诉被告北京xx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客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于xx担任审判长,法官刘x毓、李x玺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杰、被告xx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谭x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杰诉称:我与被告系挂靠经营关系,我出资挂靠承包了客运汽车一辆,车号为京GAN177,按照挂靠承包合同我向被告缴纳了30 000元风险保证金。因北京市房山区客运企业重组改制,被告不再有客运经营资质和经营权限,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虽未到期,但法定终止,被告拒绝退还其应退还我的30 000元风险保证金。在承包期间,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我每月向被告缴纳管理费1800元,1800元管理费中含418元养路费,20xx年1月份,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养路费,被告也应每月无条件的减收管理费418元,但被告并未将所收的养路费返还给我。在承包期内,被告承诺在20xx年春节期间,每天给补助费100元,合计7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风险保证金30 000元、返还养路费4180元、给付春节补助费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客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5日改制;20xx年11月20日,xx客运公司与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将有关周x杰的各项费用以发放改制补偿款的方式结清,其中包括了3万元的保证金和4180元养路费;在20xx年10月17日周x杰与我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其承诺补偿协议签字后,不以任何理由起诉我公司,因此,其起诉有悖《补偿协议》;周x杰未参加20xx年春节期间的客运,故不应得到700元春节补助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经营被告小公共汽车37路(京GAN177),运营前原告向被告交纳车辆安全保证金2万元、运营服务保证金1万元,车辆安全保证金、运营服务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按协议执行,每月25日前原告必须向被告交纳月管理费1800元,费用包括代扣税费,管理费逾期被告按日收取1%滞纳金,超过10日未交管理费的,公司按规定将车辆收回;协议自20xx年9月5日起至车辆报废止;如遇有政府文件以及政策性变化,原、被告双方以国家政策为准终止协议。此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亦作了其他约定。当日,双方亦签订了郊区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保证金协议,协议约定,车辆安全保证金是指为避免或减少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由双方平等协商,郊区道路客运车辆驾驶员按照与企业的约定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协议期间内,车辆安全保证金专项用于郊区道路客运车辆发生毁损、丢失、安全事故时,保险理赔金额以外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协议自20xx年9月5日至车辆报废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车辆安全保证金20 000元,原告应当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承包定额协议并签订车辆安全保证金协议后,向被告交存车辆安全保证金,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取车辆安全保证金余额;郊区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0日内退还驾驶员车辆安全保证金;当发生车辆毁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