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小编获悉,2005年1月1日在德国生效的迁入法(即居留法,在中国称之为移民法)是一个新法规,其核心部分是工作移民、人道主义的规定、与社会融合和安全问题。新的居留法虽然给外国人提供了申请在德国自立职业居留许可的可能性,但居留法21条规定,在德国建立公司须具备以下先决条件:符合国家的经济利益或当地特别需要该企业的迁入和对该企业带来经济好处的期待和实施的资金通过企业自有金或贷款承诺得到保障。如果投资一百万欧元并至少创造10个工作岗位,可视为已具备条件。
德国首先考虑的是那些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有创新和研究意义以及有详细商业计划的投资项目。如果没有符合经济利益的商业计划,申请者无相应的好素质,要移民德国是不可能的。
如果该投资计划已满足条件并给予了签发签证,就可到德国申请居留许可。这种居留许可开始总是有限期的并和投资计划的成效挂钩。最早要过5年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才签发无限期居留许可。若该外国人的生活中心地不再是德国并有6个月以上在外国生活,就算居留许可是无限期的也会被取消。居留法没规定,有必须签发签证的要求权,而给予了有关的签证部门斟酌决定是否签发签证的权利。随行的家属也无权要求必须签发家庭团聚签证。
在德国从事自立职业者绝不是当然及免费享受社保,而是须投资不少的自有资金。德国的幼儿园、学校、职业学校或大学也都不是免费的。让孩子在德国接受良好的教育须花费很多金钱,因此需要父母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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