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身份证号
协议人: 女 年 月出生 镇政府干部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
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x和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孩子(xxxx 男 年 月 日出生)的抚养 权继续归。。。。
二、xxxx对孩子(xxxx 男 年 月 日出生)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元(陆佰元)人民币
三、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追加抚养费30%的责任
五、因工资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迟给付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小编精心推荐
...1、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小编精心推荐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小编精心推荐
离婚协议书 |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为儿买房非抚养义务不算夫妻债务
1993年5月冯女士与蒋某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某曾于2016年2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于同年3月底判决驳回蒋某的离婚请求。
2016年11月17日,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眼看着儿子到了结婚年龄,但家里只有一套房子,于是冯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五天后,冯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年息。
当日,冯女士向陈某出具了借条,陈某通过银行汇款交付了30万元。第二天,冯女士出资17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
借款到期后,陈某向冯女士多次催要,但冯女士称丈夫从家中先后拿走了100万元,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冯女士和蒋某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
法庭上,被告蒋某辩称,其与原告不是朋友,也不认识,妻子向原告借款即便属实,因发生在其起诉与妻子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故借款属妻子单方面的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向陈某借款属冯女士个人债务,判令由冯女士独自还本付息,蒋某不负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最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要“共债共签”,而冯女士向陈某借款时,与蒋某处于离婚期间,借款事宜并没有征得其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同时,陈某与蒋某并不认识,双方也无借贷合意。
此外,冯女士为儿子购房也属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冯女士单方向陈某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同时,冯女士为其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向陈某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并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还认为,冯女士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向陈某举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增加蒋某负担,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阅读: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