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合同 篇1
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将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1.3工程内容: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所包含之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石方开挖、凿除、修边、场内转运、场外运输、倒土场费用、道路清理、协调当地政府关系等等。
2.1包括图纸、标单所示之全部土石方工程,含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折旧、工程管理、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检测费及税费、利润等。税金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结算时代扣代缴。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1地下室基坑挖、凿土石方并外运,工程量按图纸所示面积乘以实际开挖深度计算。
2.1.2开挖深度按现场甲方要求。
2.1.3所挖、凿土、石方类别乙方在报价时自行考虑,所报综合单价视为挖、凿土石方综合单价,实际施工时不再因现场任何实际情况调整综合单价。
2.1.4外运距离及倒土场乙方自行考虑,其费用一并计入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2.1.5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堆土场进行堆土且乙方中标单价仍然维持原价,不另计任何费用。
2.2本合同为闭口单价合同。乙方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燃料等的变动而变动。
3.1本工程工期为 天。
3.2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工期相应可以顺延,但不计任何停工费用及其他任何补偿费用;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天,工期不予延长。
3.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恶劣天气(依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可停止工作)及由此产生影响达二天以上的;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即可办理延期要求,延展工期由甲方核定,乙方不得异议。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须承担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
4.1土石方开挖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要求分区分层开挖。
4.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乙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应先请甲方代表解释,若仍有重大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5、合同综合单价:
6.1.2本合同含契约条款及附加条款、补充说明、施工图。
6.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
6.1.4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纸、经批准的变更及修改通知。
6.1.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数据、技术要求。
甲方在开工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