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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考点知识: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一)1988年巴塞尔报告(旧巴塞尔资本协议)
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资本组成
(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实收股本、公开储备,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2)附属资本(二级资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券。
2.风险资产权重: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3.资本标准: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过渡期安排:1987年底~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二)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体现了监管新思维(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确立了监管新标杆(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
1.资本充足率
(1)超额资本要求:留存超额资本和反周期超额资本。
(2)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2.杠杆率:3%(一级资本/总资产)
3.流动性风险量化
(1)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2)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4.过渡期:为期8年(20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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