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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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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9号

  (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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