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院校代码13296。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的本科独立学院,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与招生系列。
第三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院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恒星路1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5、做好各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依据国家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我院坚决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条: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按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专业。
第十一条:分专业录取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我院在录取中,对外汉语专业俄语、日语、朝鲜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