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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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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某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就是说,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得以签约履行,对租金也是应当予以变更的。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原告愿以公平合理价格与被告洽商,被告可以考虑接受签约。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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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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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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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qun.com合同网

  民事答辩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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