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三卷常考知识:监护人顺序、责任和范围”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问题】请总结监护人顺序、责任和范围。
【回复】总结如下:
未成年人的监护 | 精神病人的监护 | |
监 护 人 顺 序 | (1)首先是父母;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 ||
监 护 人 责 任 |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