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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一图读懂】

共有产权住房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

  留学群8月3日讯:北京的房子中,将多出“共有产权住房”这一新品种!

  今天,《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小编第一时间拿到了文件内容,趁热先给小伙伴逐条解读解读——

  “共有产权住房”跟谁共有?

  顾名思义,这种“共有产权住房”其实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

  这些房子与自住房类似,都是冲着“刚需”去的。如果你手上钱不够买普通商品房,又不想住公租房,那么这种共有产权房恰恰适合你 ,解决你的住房困难。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

  ”

  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如何?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以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哪些人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申购要点一:名下无房

  特别强调的是,“名下无房”的定义有点广,实现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有住房转出记录的等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也就是此前卖过住宅的人是万万不能申购了的。

  另外,申请家庭有违建未拆除的不能申购;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也不能申购。

  申购要点二: 职住平衡

  还有就是“职住平衡”,申购自住房的人都明白这四个字的意义。

  共有产权住房也会做到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这和目前的自住房“职住平衡”基本一致,概括一下就是:所在区优先,当然也会照顾“新北京人”。

  共有产权住房能卖吗?

  回到房屋性质上,房子产权是共有的,所以出租出售都不是个人说了算。

  在“卖”的问题上 ,有5年的大限: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

与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的政策

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有哪些示范意义

共有产权房 品质进步 示范意义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那么共有产权房的进步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更多好文尽在留学网。

  “全装修成品交房,1户至少1车位,实现小区无线网络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试点建造智能化小型公用仓库……”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其中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强化质量和品质监管,标准不输普通商品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产权房早在2007年就出现在江苏淮安。2014年住建部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最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北京即将正式进入试点行列。这种政策性商品住房,究竟会对楼市产生什么影响,会给申请者带来哪些利好,引发舆论关注和坊间热烈讨论。

  笔者感兴趣的话题之一是共有产权房的品质进步。众所周知,之前无论是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还是政策性商品房(如限价房),品质方面问题不少,比如有的建筑质量有缺陷,有的项目配套设施不全等。一些人因而推测,共有产权房品质与商品房也会有差距——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房价与品质画了等号,由于共有产权房实行限价销售,就以为品质也不高。

  但我们看看北京共有产权房的品质吧。根据上述《导则》规定,项目位置不会太偏,应与地铁或公交紧密衔接;图书馆、健身房成标配,1户至少1车位;套型以多居室为主,层高不应低于2.8米;小区WIFI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这样的品质设计,虽然与高档住宅小区有距离,但相比普通住宅小区并不差,甚至配置档次要高于部分普通住宅小区。

  这样的建设标准,显然比以往的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房更全面更合理也更有前瞻性。比如,图书馆、健身房,之前很多保障房小区和限价房小区并不配置,而今后在北京共有产权房小区要成为标配。再如,1户至少1车位,则是用来预防未来共有产权房小区出现停车难问题。这既能让居住者享受更好的配套服务,也彰显出政策设计者人性化施政服务理念。

  在笔者看来,这种“品质”进步具有示范意义。其一,对保障房有示范意义。过去,保障房问题较多,有多方面原因,其中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存在缺陷是原因之一。各地应借鉴北京共有产权房建设配套标准去完善保障房标准,让保障对象也享受更好的配套服务。其二,对其他政策性商品房有启示意义。比如限价房应向共有产权房品质看齐。其三,普通商品房也应该受到启示,提升品质标准。

  另外,北京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对其他试点城市也有参考借鉴价值。

  不过,上述《导则》所规定的建设及配套标准,能否完全落地,仍是舆论关注的问题。还有人担心,虽然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是好事,但房价会不会因此增高?虽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比例,一些人不免会担心共有产权房品质提升之后,价格也随之提高。

  因此,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个问题是如何落实《导则》所规定的标准,这需要具体保障措施,比如考核问责;另一个问...

与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的实用资料

公务员时事政治热点:共有产权房

公务员 时事政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将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共有产权房”,是一个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新概念,它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从这个内容来看,它与各地近几年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并无本质的区别,与北京市今年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也没有什么两样。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当中,经济适用房曾经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项得到推广,但它的实践效果并不好。这主要在于,当政府向开发商和购房者让利的时候,究竟需要让出多少利,这完全是由政府一方说了算,价格不是市场化的结果,而政府让利以后又要分享经适房的产权。这是一种缺乏充分市场博弈的定价机制,当政府拥有了经适房的定价权以后,它必然会产生非市场化之下的利益空间,特别是在政府拥有了分配经适房的权力以后,实际上就产生了这部分利益由谁来染取的问题。因此,一些省区已经不再从事经适房建设。

  那么,在经适房停下以后,以共有产权房的名义推出的住房,又能与经适房有多少区别呢?在此之前,为了遏制近期出现的新一轮房价上涨势头,北京市推出了自住型商品房,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出现了类似经适房的问题,一些与权力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得到了购房资格,而真正的住房困难者却很难得到购房资格。共有产权房如果推开,应以之为鉴。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于民众的住房保障,应该负的是一种兜底责任,让每一个民众都能住有所居。但是,住有所居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民众都必须拥有产权房,政府能够提供的只能是公租房,而超出这个范围的住房需求,则应该交给市场。

  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利益攫取已经使房地产领域的结构出现了扭曲,政府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在房地产市场中应该占有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让出一部分利益,以此来体现其对民众住房的保障功能。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理念,所以房价才会上涨得如此凶猛,也所以房地产调控才会历经多年却难以见效。

  由此可见,一些地方政府职能的扭曲已经影响了民众住有所居的正当需求,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还是在于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不应该成为与民争利的“经济人”,这个退出的范围,当然也包括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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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没有产权房子买卖合同 没有产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产权房是指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或者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这种房子法律是禁止公开交易的。 以下是留学群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没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用。

  没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享有集资建房的购买权,故由乙方全额支付购房的款项,土地及房屋由乙方永久使用。为明确甲、乙两方的权利及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两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条款,以资两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说的标的物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甲、乙双方均同意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签订本协议当日,乙方以现金(或银行划款)方式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共有方作为第一期房款。

  二、甲方应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前交清一切因甲方产生的费用。

  三、乙方自交纳全额购房款项之日起,就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

  四、甲方应当保证乙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乙方仍然享有该土地及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权。

  五、甲方承诺在能够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可办理土地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时,自愿将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并且如甲方由该房屋相应享受到或得到的相应待遇,甲方应无条件无偿转让给乙方,甲方不享有获取权。

  六、若因甲方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该方应当向乙方退还所有购房款项,以及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整)。

  七、若因乙方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所交的房款甲方不予退还。

  八、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妻子、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在乙方实际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时,不得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若在乙方实际占有和居住该房屋时,甲方及共有方的亲属主张上述权利的,上述权利归乙方所有。

  九、在乙方购房成交之后甲方不得有将该房屋用于抵押、转让及其他损害乙方权利的行为。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已经签字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中介方各一份。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年 __月 __日 签字日期:_____年 __月 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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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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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版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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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责任
   

[标准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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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加拿大房屋产权有哪些共有形式

加拿大买房 加拿大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共有形式

  随着国内房产政策的收紧,很多投资者纷纷转向海外,其中加拿大房产就深受中国投资者的青睐,每年投资加拿大房产的人数是居高不下。那么大家对加拿大房屋产权共有的形式是否有所了解呢?下面就和留学群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作为一个重要资产,很多有家庭的购房者在买房子时就会考虑夫妻联名共同拥有产权,或者是和子女联名共同拥有产权,个别的还有和朋友联名买房而共同拥有产权的。

  但是,在加拿大,中文的“共有产权”对应到英文上,却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就是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和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虽然都是共有产权,但是其内涵意义大不相同,尤其是在业主一方过世之后的财产继承方面区别重大。

  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

  联权共有指共同拥有房产的两名或多名业主,以同等的份额拥有某处房,且不可分割,各名业主对使用整个房产拥有同等的权利。

  如果这处房产有两名业主,那么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如果有三名业主,就各占三分之一;以此类推。但是各名业主拥有的产权是不可分割的。

  当其中一名业主即将离世时,其产权会转移给其他还在世的产权共同共有人。这意味着,该财产不会成为死者遗产的一部分,不受遗嘱的限制;既不会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被征税,也不会在遗产受益人中进行分配。

  对于大多数夫妻来说,联权共有是比较普遍的。

  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

  相比于联权共有,分权共有产权的两名或多名业主,并不一定要平等地共有这处房产。各名业主可以拥有该处房产的不同比例,例如,一方拥有40%的产权,而另一方拥有60%的产权,而且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出售或抵押属于他们的部分。如果产权文件上没有指明各名业主的产权份额,那就默认各名业主有同等份额,比如两个人就是各占二分之一,三个人就是各占三分之一。

  如果不幸共有产权的其中一名业主离世,他所拥有的这部分房产属于他的个人遗产,并受遗嘱的限制,将在遗产的受益人中进行分配。然而,房产作为一个整体,是很难具体切割分配的,通常需要冗长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再婚组成的家庭通常会选择“分权共有”形式的共有产权。朋友之间共同投资买房,或是投资度假地产,也会选择分权共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多人共有房屋产权,但产权文件上没有注明是“联权共有”还是“分权共有”,BC省的法律会将其默认为“分权共有”。

  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所房子出现两个地产经纪分别代理挂牌的事情,这通常是离婚夫妻将房产中各自的权益部分委托不同的地产经纪人出售而出现的情况,两部分加起来才是整幢房屋的价格。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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