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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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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当事人

  1.用人单位

  2.职工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条件:

  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代理人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无法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4)劳动者死亡,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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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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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和“谁作决定,谁举证”原则。

  1.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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