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共有产权房栏目,提供与共有产权房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2014年4月,住建部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2017年8月,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2017年11月,北京再推共有产权房抑房价。2017年12月13日,共有产权房入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

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有哪些示范意义

共有产权房 品质进步 示范意义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那么共有产权房的进步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更多好文尽在留学网。

  “全装修成品交房,1户至少1车位,实现小区无线网络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试点建造智能化小型公用仓库……”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其中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强化质量和品质监管,标准不输普通商品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产权房早在2007年就出现在江苏淮安。2014年住建部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最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北京即将正式进入试点行列。这种政策性商品住房,究竟会对楼市产生什么影响,会给申请者带来哪些利好,引发舆论关注和坊间热烈讨论。

  笔者感兴趣的话题之一是共有产权房的品质进步。众所周知,之前无论是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还是政策性商品房(如限价房),品质方面问题不少,比如有的建筑质量有缺陷,有的项目配套设施不全等。一些人因而推测,共有产权房品质与商品房也会有差距——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房价与品质画了等号,由于共有产权房实行限价销售,就以为品质也不高。

  但我们看看北京共有产权房的品质吧。根据上述《导则》规定,项目位置不会太偏,应与地铁或公交紧密衔接;图书馆、健身房成标配,1户至少1车位;套型以多居室为主,层高不应低于2.8米;小区WIFI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这样的品质设计,虽然与高档住宅小区有距离,但相比普通住宅小区并不差,甚至配置档次要高于部分普通住宅小区。

  这样的建设标准,显然比以往的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房更全面更合理也更有前瞻性。比如,图书馆、健身房,之前很多保障房小区和限价房小区并不配置,而今后在北京共有产权房小区要成为标配。再如,1户至少1车位,则是用来预防未来共有产权房小区出现停车难问题。这既能让居住者享受更好的配套服务,也彰显出政策设计者人性化施政服务理念。

  在笔者看来,这种“品质”进步具有示范意义。其一,对保障房有示范意义。过去,保障房问题较多,有多方面原因,其中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存在缺陷是原因之一。各地应借鉴北京共有产权房建设配套标准去完善保障房标准,让保障对象也享受更好的配套服务。其二,对其他政策性商品房有启示意义。比如限价房应向共有产权房品质看齐。其三,普通商品房也应该受到启示,提升品质标准。

  另外,北京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对其他试点城市也有参考借鉴价值。

  不过,上述《导则》所规定的建设及配套标准,能否完全落地,仍是舆论关注的问题。还有人担心,虽然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是好事,但房价会不会因此增高?虽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比例,一些人不免会担心共有产权房品质提升之后,价格也随之提高。

  因此,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个问题是如何落实《导则》所规定的标准,这需要具体保障措施,比如考核问责;另一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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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事政治热点: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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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将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共有产权房”,是一个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新概念,它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从这个内容来看,它与各地近几年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并无本质的区别,与北京市今年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也没有什么两样。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当中,经济适用房曾经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项得到推广,但它的实践效果并不好。这主要在于,当政府向开发商和购房者让利的时候,究竟需要让出多少利,这完全是由政府一方说了算,价格不是市场化的结果,而政府让利以后又要分享经适房的产权。这是一种缺乏充分市场博弈的定价机制,当政府拥有了经适房的定价权以后,它必然会产生非市场化之下的利益空间,特别是在政府拥有了分配经适房的权力以后,实际上就产生了这部分利益由谁来染取的问题。因此,一些省区已经不再从事经适房建设。

  那么,在经适房停下以后,以共有产权房的名义推出的住房,又能与经适房有多少区别呢?在此之前,为了遏制近期出现的新一轮房价上涨势头,北京市推出了自住型商品房,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出现了类似经适房的问题,一些与权力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得到了购房资格,而真正的住房困难者却很难得到购房资格。共有产权房如果推开,应以之为鉴。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于民众的住房保障,应该负的是一种兜底责任,让每一个民众都能住有所居。但是,住有所居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民众都必须拥有产权房,政府能够提供的只能是公租房,而超出这个范围的住房需求,则应该交给市场。

  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利益攫取已经使房地产领域的结构出现了扭曲,政府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在房地产市场中应该占有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让出一部分利益,以此来体现其对民众住房的保障功能。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理念,所以房价才会上涨得如此凶猛,也所以房地产调控才会历经多年却难以见效。

  由此可见,一些地方政府职能的扭曲已经影响了民众住有所居的正当需求,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还是在于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不应该成为与民争利的“经济人”,这个退出的范围,当然也包括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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