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有关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余凭证、账、报表保管期限是15年。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办法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和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另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二)保管期满但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种明细账、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 )。
A.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