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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教工性侵残疾学生引公愤 警方决定重查案件

警方 韩国 教职员
留学群[liuxuequn.com]为中国留学生编辑、编译、收集、整理海外留学新闻:《韩教工性侵残疾学生引公愤 警方决定重查案件》10月08日liuxuequn.com报道。

据韩国《朝鲜日报》29日报道,以残疾学生遭教职员性侵事件为题材的电影《熔炉》上映后,引起了众多观众的公愤,由此韩国警方着手重新调查此案。

韩国警方28日表示,为了保障发生事件的Inhwa聋哑学校在校生的人权和安全,组建了以15人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决定重点调查三个方面:第一,加害教职员有无其他性暴力记录;第二,市政府、区政府及教育厅等管辖行政机构同Inhwa校方有无勾结;第三,Inhwa学校内部是否存在结构性问题及舞弊。另外,警方也将着手调查Inhwa学校学生之间是否存在性暴力。

警方相关人士表示:“民众强烈要求重新调查Inhwa学校事件,故警方决定将对所有疑点进行全面调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重新追究,但如果其他性侵、行贿等事实得到确认,也可以重新调查过去已经被判决的人。”

性侵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Inhwa学校事件中也有2001年以后发生的案件,因此重新调查应该不成问题。

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相关的社会聚焦

司考刑事法考点:公诉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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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刑事法考点:公诉案件的审查”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敎育网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尤其要注意的是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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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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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进行的审理,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实践通常适用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有2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四)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我围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五...

证监会建立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

证监会 证券行业动态 证监会稽查监督制度

  证监会为了切实防范稽查执法廉政风险,建立了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具体是怎么样的制度呢?留学群证券从业频道为您整理如下,更多证券行业动态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建立专门机制切实防范稽查执法廉政风险

  为有效强化证监会稽查办案工作的全流程监督,堵塞可能出现的影响案件查办的工作漏洞,切实防范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11月9日,证监会印发实施了《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工作试点方案》,正式建立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在证监会系统10家调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发言人介绍,随着证监会工作重心逐步向监管执法,特别是稽查执法上转移,稽查执法成为证监会规制权力运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领域。稽查执法工作是证监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法律法规,实施调查、获取证据,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处罚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行政当事人乃至市场各方的利益,执法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试点方案》通过确定“证据电子化、留痕指纹化、采报即时化、存管独立化、监管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与手段,要求办案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过程文档、说情人登记表等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对案件认定有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文档及时封存锁定,生成数字指纹报送证监会纪委等相关部门,实现实时的第三方独立备案监督,杜绝擅自篡改重要资料现象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是证监会结合稽查办案实际,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兼顾简便易行性和集中备案监督要求所做出的制度创新。此举既是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证案件调查质量的有力手段,也是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应对各种人为因素干扰,拒绝说情请托的有力依据。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并积极探索发挥该制度在提升稽查工作规范水平、提升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多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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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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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审理的方式

  按照我国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一)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在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曲于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开审理,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二)书面审理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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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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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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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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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1.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该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名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如果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则该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但要举证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原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被选定或者指定后,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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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申请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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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愿,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充分体现,是表明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而不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据。由于仲裁方式对诉讼方式的排斥性,使得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必须通过仲裁协议固定下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就无法体现,也就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也使有效的仲裁协议成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之一。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是为了通过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必须向仲裁庭提出所请求保护和支持的具体请求以及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所谓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通过行使仲裁权予以确定和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而事实、理由是指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具体事实和依据,用以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合理性。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指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我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义事项,以及当事人由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当事人所共同选定。具体来说,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否则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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