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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之信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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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之信贷期限”,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信贷期限(重点)

  ①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

  ②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

  ③在广义的定义下,贷款期限通常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提款期 提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合同规定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为止,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为止,期间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提款
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从贷款提款完毕之日开始,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开始,至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为止,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有时也包括提款期,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为止的期间。在宽限期内银行只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本息都不用偿还,但是银行仍应按规定计算利息,至还款期才向借款企业收取
还款期 还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款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期间

  ④ 电子票据的期限

  电子票据较传统纸质票据,实现了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原有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等变化,其期限延长至一年,使企业融资期限安排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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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分析与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知识参考)

  【考点一】偿债能力分析

  短期偿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比率越高,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越强,但过高的流动比率也并非

  好现象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叫做酸性测试,速动资产不包括存货、预付账款、非流动资产

  现金比率=(货币资金+现金等价

  物)/流动负债

  反映企业的直接支付能力

  长期偿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反映企业偿还债务的综合能力;

  比率越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越差 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总额/资

  产总额

  权益乘数=资产总额/股东权

  益总额

  (1)股东权益比率越大,负债比

  率就越小,偿还长期债务的能力

  就越强。

  (2)股东权益比率×权益乘数=1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 比率越低说明企业财务风险越小,债权人的债务越安全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

  费用)/利息费用

  反映企业经营所得支付利息的能力;比率太低说明企业难以用经

  营所得按时支付利息

  【考点二】营运能力分析(关键词:周转)

  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

  收账款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平均收账期=365/应收账款周转率 比率越高,资产流动性强;比率过高或过低都不是好现象

  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率越高,企业的销售能力越强

  流动资产周转率

  销售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固定资产周转率

  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值

  总资产周转率 销售收入/资产平均值

  【考点三】获利能力分析(关键词:报酬、净利)

  资产报酬率 净利润/资产平均总额 股东权益报酬率 净利润/股东权益平均总额 销售毛利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销售净利率 净利润/营业收入 成本费用净利率

  净利润/成本费用总额

  【考点四】发展能力分析(关键词:增长)

  销售增长率 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 资产增长率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 资本增长率 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 利润增长率 本年利润总额增长额/上年利润总额

  【考点五】财务趋势分析

  趋势分析:比较财务报表、比较百分比财务报表、比较财务比率

  【考点六】综合分析(杜邦分析法)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总资产)×(总资产/所有者权益) = 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

  =(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资产)×(总资产/所有者权益) = 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获利) (...

与中级银行重点相关的专业与实务

中级银行2017个人理财资料: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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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概述

  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自愿性、盈利性、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体现多投多保;社会保险仅限人身保险,体现社会基本保障)

  2. 保险合同: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协议书,要有保险利率

  3.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第一,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第三,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为受益人。第四,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第五,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灭;如果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被剥夺。第六,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享有,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4.保险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受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能力制约

  5.保险种类:A.按照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B.按照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C.按照承保: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6.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原因: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内容:告知(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我国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告知方式)、保证(明示和默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通常指保险人)

  (2)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确定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4)近因原则: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5)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及特征 (1)是有偿合同 (2)是保障合同

  (3)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5)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 (6)是最大诚信合同

  8.保险的基本原理 (1)大数法则 (2)风险分散原则 (3)风险选择原则

  9.保险规划意义

  (1)保险的保障作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保险的资金融通作用

  (3)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通过经济补偿、减少社会摩擦、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具体体现在①缓解政府压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②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③调节资金配置,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④加强信用管理,保证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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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银行2017个人理财讲义: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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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规划

  【考点】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与费的区别:主体不同、特征不同、用途不同

  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税种:18个,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考点】税务规划分类:避税筹划、节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

  避税筹划特征: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

  节税筹划:利用起征点、减免税、累进税率等优惠政策,

  特征: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

  税负转嫁筹划:转嫁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纯经济行为、以价格为主要手段、不影响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主要集中在流转税

  【考点】税务筹划主要方法

  1. 利用优惠政策(减免税、税收抵免、退税、税收扣除、地点流动、分劈技术等)

  2. 利用纳税期递延

  【考点】注意事项

  1. 做到合法合规

  2. 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3. 税务规划方案的跟踪执行

  【个人所得税】

  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财产出租、转让所得等非薪酬类所得实行按次计征,税率20%((税率三档:2000-50000,税率加5成(30%),大于50000的,税率加十成(40%)),允许扣除费用:扣除20%费用(最低扣除800元)

  【考点】房产税

  征税对象:房产的价值或租金收入

  税率:经营自用1.2%(房产的计税余值、扣除比例10%-30%)、出租12%(按租金、指的是经营性房产、非居住用)、个人出租住房或向个人出租居住用的住房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税

  计算公式:

  经营自用: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出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考点】增值税

  注意:关税、消费税为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时要包含进去。

  1.纳税人身份选择:增值率无差别法

  增值率=(不含税售价-不含税进价)/不含税售价 结论(一体两面指标):

  适用17%税率的纳税人,增值率>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适用17%税率的纳税人,抵扣率<82.3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适用13%税率的纳税人,增值率>23.1%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适用13%税率的纳税人,抵扣率<76.9%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2.征税范围: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

  【消费税】

  1.征税范围(14个税目):奢侈(高尔夫)男女五件宝:烟、酒、首饰、化妆品与名表,实木(含一次性筷子)游艇、汽车摩托没油(成品油)走不了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关税)/1-消费税

  【营业税】

  1.征税范围: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

与中级银行重点相关的专业与实务

中级银行2017个人理财重点:财富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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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传承规划

  【财富传承规划】

  1.财富传承规划:基于委托人意愿、以财富保值为目标实施财产分配,以减少所有权变更带来的财富损失。要点有:

  A、财富传承规划对象(资产、负债、企业经营、财产)

  B、财富传承规划受益人(继承人或家庭成员)

  C、财富传承时机

  D、财富传承工具(比较安全、成本、效率,主要有遗嘱、家族信托、保险)

  【财富传承规划需求及现状】

  1.个人财富逐步积累

  2.富裕人群步入中老年

  3.遗产分配纠纷频发

  4.财富分配范围广、形式多

  【财富传承规划功能】

  1.避免遗产继承纠纷

  2.维持家庭成员生活质量

  3.减低财富损失风险(反面:富不过三代)

  4.降低税收风险(规避遗产税/赠与税)

  【主要内容】

  1.计算和评估客户风险

  2.决定财富传承具体目标

  3.传承工具选择

  【考点】遗产

  1.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两种主要方式

  2.遗产分为积极遗产(财富)、消极遗产(债务)

  3.遗产分配原则:

  A、遗嘱优先于法律的原则

  B、法定继承按优先顺位继承原则

  C、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原则

  D、照顾分配原则(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

  E、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相互扶助原则

  4.遗产处理方式:我国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自愿偿还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债务再就剩余部分分割遗产。

  5.遗产与财产的关系:遗产必须是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遗产形态不以死亡时点为限(包括衍生、派生部分)

  【法定继承】

  1.特征: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是基于身份关系确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我国仅限于上述关系中的近亲属)

  (4)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具有强行性2.顺位

  先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仅限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转继承(二次继承):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1.特征:

  (1)要有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

  (2)遗嘱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愿

  (3)遗嘱是独立民事行为

  (4)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即遗嘱的撤回性)

  (5)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6)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与中级银行重点相关的专业与实务

中级银行2017法律法规讲义: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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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诚意整理“中级银行法律法规讲义:金融创新”,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金融创新

  4.6.1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4.6.2 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1. 审慎尽责 2.充分信息披露3. 引导理性消费

  4. 客户资产隔离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 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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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银行重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中级银行2017法律法规辅导: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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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法律要求

内容

与中级银行重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中级银行2017法律法规重点: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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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1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2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3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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