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提供了“2011年河南招警申论热点:非正常死亡事件”,供考生参考。
【背景链接】
2010年2月,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其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王亚辉的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他身上有多处伤痕。
最近一两年来,我国不断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
●洗脸死:2010年4月,湖北荆州市公安县一名在押男子离奇死在该县看守所。警方称该男子系溺亡在洗脸台水池里。
●摔跤死:2010年2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陈绪金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死亡。警方先是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医生称被逼造假。
【标准表述】
[原因]
“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 监督的力度有限。
第四,公民的权利劣势。
刑讯逼供的问题不仅是执法者及执法机制,公民在面对警察等强力机关时,始终处于权利劣势。刑讯逼供用恶劣的行动说明,警察会有意识地、大幅度压制公民的权利保障,并从中获得优势地位,以看似合法的方式大行非法侵害。
[影响]
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措施]
“决不能因自身执法问题而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决不能因队伍管理问题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
——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 孟建柱
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必然性,重要的是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一)完善羁押制度
第一,进行制度革新,制度革新包括实行“侦羁分离”,使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减少审前羁押,“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以羁押为例外”。
第二,加强外界监督。在监督问题上,除了强化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