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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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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近日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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