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能完成双方约定的最低销售指标,又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终止合同,余下事宜按照“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达到甲方标准要求,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甲方义务
第三十七条.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范内,对相同系列产品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三十八条.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第四十条.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保证产品货源的供应并按约定期限交付产品。并按五谷产品售后服务承诺的要求,对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组织调换。
第四十一条.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
第十章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六条.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四十七条.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四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期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一切带有表示“五谷潮”或与“五谷潮”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五十二条.若乙方反第五十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自乙方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后自动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壹份。
第五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尽事宜,参照五谷公司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内蒙古五谷高技术杂粮加工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五谷高技术杂粮产品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五谷潮”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五谷产品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五谷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五谷产品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杂粮业经营现状和五谷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五谷产品之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五谷产品特许经营体系服从《五谷高技术杂粮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五谷高技术杂粮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书》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涉及部分,按五谷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四条.市场细分
1.一级市场-------直辖市所辖各区、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2.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3.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区县级城市
第五条.特许经营分类
1.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五谷公司)将“五谷产品”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五谷产品特许经营权。
2.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五谷公司)将“五谷产品”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五谷产品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五谷公司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六条.特许经营收费种类及收费标准
1.特许经营加盟金:人民币2万
2.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1万
3.特许经营保证金:
1).一级市场:人民币5万元
2).二级市场:人民币3万元
3).三级市场:人民币1万元
第七条.商号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