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考 场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金属探测器安检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笔袋等文具。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算器、钟表(含手表)、涂改液、修正带和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始终放在课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粘贴考生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书写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位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为准。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6月8日英语科的考试,14:45后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考点;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在考试过程中,同一考场不允许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同时上洗手间。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附件8
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经省考试局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设备,是指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内的考场视频监控设备、作弊防控设备、考生身份验证设备、网络设备硬件及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只适用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其他考试须报市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非考试期间,学校可用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关于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手机信号屏蔽器使用范围的通知》(琼考〔2011〕4号)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考点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和使用设备,并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指定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负责本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视频监控室的管理
第六条 考点的视频监控室要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系统管理人员须按时到岗,准时启闭监控系统,密切监视画面运行状态,并将监控情况及时进行记录。
2.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拆装设备、删除监控软件。
3.系统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资料外传,不得将系统操作密码告知他人,违规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考试值班期间不得因私使用监控室工作电话
5.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将当日所有考试录像文件(选择录像时间:当天第一科考试前30分钟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10分钟)统一复制到移动硬盘,在所有考试结束后密封,按照保密件移交程序于3日内交到市县招生办,在复制备份之前严禁自行删除。
第七条 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负责在视频监控室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1.视频监考员须符合考试监考员的选聘条件,熟练掌握考场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监考员守则》。
2.视频监考员严禁调整摄像头近距离查看试卷内容和考生答卷情况。
3.考试期间,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如图像出现丢失、设备报警等),视频监考员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同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不得擅自中断记录状态和重启设备,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八条 考试期间的录像资料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市县招生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九条 各级领导视察或巡视员凭证方可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条 考试期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考场监控系统。如果暂停使用该系统,可以由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关闭系统设备电源,禁止非管理人员私自开关设备。
第三章 视频监控设备的调试与维护
第十一条 考前按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系统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
1.考试前10天,考点要对摄像头、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进行测试,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场摄像机镜头、防护罩、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进行清理,确保设备整洁、图像清晰
2.考试前一周,各考点要与省级指挥中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保证所有监控点图像能在考点指挥中心电视墙上显示,可以录像存储,同时能将图像传输到省级指挥中心。
3.考试前3天,考点须完成各考场摄像头命名标识工作,并上传到省级考试指挥中心。文件格式为:46+市县编码+考场编码+考点自定义,例如:海口市第一中学文科第三考场可以命名为:4601_文003_初三1,考点名称由施工方调试后统一固定在视频图像的右上角,不得擅自更改。
4.考试前2天,各考点须完成考场摄像头的角度、焦距、光圈、色彩饱和度调整工作,确保摄像头镜头全部显示考生考试状态。要给金属探测器装上电池,并测试是否正常;手机信号屏蔽器要通电测试,确保能正常屏蔽手机信号;要检测身份证识别设备,是否可以读取验证身份证信息。
5.考试前1天,各考点系统管理员应完成监控设备硬盘空间的清理工作,将各视频监控时间统一校对调整准确,并开启自动录像功能。
6.通过调试如发现系统、设备存在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各考点负责考场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调整摄像头角度和镜头、遮挡镜头、私自关闭设备电源;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明确纪律要求,防止出现学生损坏设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考点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不得私自改变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确需更改的,须上报省考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考场视频监控系统中开设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考点用户专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所有监控设备的IP地址属于保密信息。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严禁在监控设备上安装、拷贝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十六条 各考点在考前1天至考试结束应切实做好视频监控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需安排专人拔掉手机信号屏蔽器电源,取出金属探测器电池防止设备损坏。
第十八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市县招生办或考点要及时回收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检查金属探测器电池是否取下,手机信号屏蔽器天线是否齐全,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笔记本电脑电池是否取下等等,并要对以上设备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信号传输,各考点在考试期间,必须保证校校通或监控网络的出口带宽不低于20M。
第二十条 考点视频监控室应配备应急电源系统(UPS),确保停电时监控程序安全、有序退出,防止因停电丢失考场监控的图像资料。采用联合接地体,接地电阻<1Ω。单独为监控室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4Ω。监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避雷、接地系统,避免雷雨季节设备受损。
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前一周,各市县招生办须做好试卷保密室监控设备调试、与省级指挥中心和国家级巡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测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对系统管理员、考务联络员等进行系统培训。在值班监控间,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试卷进入保密室的前一天,系统管理员应把视频监控系统调为自动录像状态,每天要做录像信息的备份,直至所有试卷搬出保密室5小时后再关机。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室监控录像实行6小时回放制度,值班人员上岗前要熟悉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流程,并作好相关影像信息的文字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县招生办和省考试局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密室监控设备管理
1.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软件参数和数据;
2.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等;
3.严禁使用非备份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4.视频录像要归档保管至少半年,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设备归属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设备通过验收后,由省考试局统一划拨给市、县教育局。市县教育局要责成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依工作管理需要分类,注册到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对其所管理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1〕268号)文件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将设施设备的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解释,每项考试系统联调及相关协调工作联系人,考前由省考试局另文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普通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工作要求
一、英语听力考试的准备工作
各市县招生办、各考点要认真做好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播放设备配置和调试工作:
(一)每个考点须按规定配置听力播放收听设备。凡没有配置(新设考点)或设备不完善的考点,要按有关要求尽快配置和完善。听力播放收听设备的配置要达到:在每个考场内合适的位置装设两个音箱,广播室配备相应的扩音、播音设备(另有一套连接好的备用设备)及备用2-3个配有音箱的光盘播放机,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二)各市县招生办要在5月底前对各考点的听力考试播放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逐个考场进行试听,确保每个考场的每个座位都能听清播放效果。考前一天和6月8日中午组织人员对播放设备再进行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后封存,以确保在启用时播放设备良好和播放质量。在考前每次检查,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英语听力考试考前有关设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3),以强化检查工作责任。
(三)各市县(单位)在考试前要与当地供电部门做好协调,确保考试期间正常供电。同时,各考点均要配置备用发电设备。
(四)组织英语听力前,各市县(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停止考点周边任何施工,封闭离考点较近的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禁止周边任何影响考试实施的活动,确保考点肃静。
二、听力考试实施中的考务管理
听力考试安排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听力考试具体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6月8日14:00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
(二)6月8日14:10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三)6月8日14:45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考点,甲监考员校准考场挂钟,乙监考员开始启封、清点、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
(四)6月8日14:50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考点广播室播放听力光盘进行试音(两者同步进行)。首先,核验试音部分开始句“这是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X语科听力部分,…”中考试年份和语种是否正确。播放过程中,听到“试音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时,应立即按暂停键暂停播放,待考试正式开始时继续播放。不得将光盘倒回开头处。
(五)6月8日14:55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
(六)6月8日15:00考点广播室发出“听力考试现在开始”播音后,立即按下播放键,从暂停播放处继续播放,听力考试正式开始。
(七)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八)播放过程中,听到“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时,应立即停止播放,听力部分考试正式结束。
(九)听力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作答笔试部分试题。监考员持《考生相片与座位排列表》逐个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相片与座位排列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检查考生填涂答题卡和粘贴条形码的情况,核对考生在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
(十)听力考试结束后,在播音室负责英语听力播放、监听和保障工作的副主考、英语教师和技术人员,要填写《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听力播放监听记录表》(见附件14),并共同签名确认。
三、实施英语听力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区主任要在本市县考试巡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考、副主考要在考点值守。
(二)实施英语听力考试时,要关闭电子干扰屏蔽仪、电风扇等可能影响听力考试的设备;遇到雷雨天气,要关闭门窗,待听力考试结束后,再重新打开门窗及有关设备。
(三)播音室半径20米范围内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不允许任何人携带和使用任何无线通讯设备。
(四)听力考试期间,播音室要配备熟悉播放设备运行和维修的技术人员。播放期间,应由1名副主考和1名以上英语教师全程监听播音质量和效果,要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确认和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五)操作播放设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指令和规则操作设备;英语教师要精准记录好出现问题的时间,准确记录出现问题的句子、词语以及影响作答的题号等。
四、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
(一)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光盘无声或不清楚,播放人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批准启用备用听力光盘(考前,负责播放的副主考和有关保密人员需将听力光盘和备用听力光盘一并领取到播音室),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考试局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二)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光盘无声或不清楚,英语监听教师应记录下出现问题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批准启用备用听力光盘。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考试局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报告省考试局批准进行其它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设法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它部分考试期间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省考试局批准顺延的考试时间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
(三)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批准启用备用发电设备,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考试局批准顺延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四)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出现雷电等带有噪音的天气,并且大部分考场考生同时反映无法听清时,考点主考应立即向省考试局报告,经省考试局同意后,待干扰消除后,重新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天气状况恶劣,干扰会持续较长时间,经省考试局同意,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重新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五)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换用备用设备。其他参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六)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参照本条(二)、(三)、(四)款处理。
对偶发事件,在没有妥善解决时,不得允许任何考生离开考场;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影响听力考试的问题给考生做出承诺,只能向主考报告,等待指令处理。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考试后上报省考试局。其中有问题的光盘应单独封存,考后送省考试局复查。在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在3天内将所有偶发事件及处理结果书面详细报告省考试局备案。
五、有关听力偶发事件的广播词
请考生保持安静,对刚才出现的情况,我们正在处理,请考生放心,耽误的时间会顺延补足。
(一)现在继续听力考试,从第XX题(或试听部分)开始播放内容。
(当听到“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时播出)非听力部分现在开始答题,本场考试时间顺延至XX时XX分结束。
(二)由于(天气)的原因暂停播放听力部分的内容,考生根据已播放的听力内容在答题卡上作答,然后开始作答非听力部分试题,非听力部分考试时间至XX结束。尚未完成的听力考试将于XX时XX分继续进行。
非听力部分考试到此结束,现在继续听力部分的考试,从第X题(或试听部分)开始播放听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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