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1.对于违纪违规报考者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予以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在本次招考中,报考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5年或长期。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答: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机构对笔试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报考者,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5.这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原则,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名单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和相关媒体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者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这次招考中,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招考工作有关法规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离现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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